嘉峪关市政府立法程序规定
第 1号
《嘉峪关市政府立法程序规定》已经2025年7月30日十一届市人民政府第9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2025年8月14日
嘉峪关市政府立法程序规定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立项
第三章 起草
第四章 审查
第五章 决定和公布
第六章 政府规章的备案、后评估和清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人民政府立法工作,健全立法工作机制,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和《嘉峪关市立法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修改、废止、解释政府规章,适用本规定。
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包括立项、起草、审查、提出议案等工作程序;制定、修改、废止、解释政府规章包括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备案和后评估等工作程序。
法律、法规对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修改、废止、解释政府规章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政府立法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党的全面领导,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和权威;
(二)坚持全过程人民民主,保障公众通过多种途径参与政府立法活动;
(三)坚持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法治和德治相结合,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四)坚持从嘉峪关市实际出发,突出地方特色,具有针对性和可执行性。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组织领导政府立法工作,协调解决政府立法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保障政府立法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市人民政府年度立法计划、重要立法项目和政府立法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按照有关规定向市委报告。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丰富和拓展公众有序参与政府立法的途径,通过设立市政府基层立法联系点,听取基层群众和有关方面对政府立法的意见建议。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政府立法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审查和督促指导等工作。
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起草部门或者单位(以下简称起草责任单位)承担政府立法项目的主体责任,做好计划项目申报、项目起草、立法调研、意见征求等相关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单位应当配合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和起草责任单位做好政府立法相关工作。
第七条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立法项目征集,参加立法听证、座谈和市政府基层立法联系点活动,对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提出意见建议。
鼓励利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开展智慧立法。
第二章 立项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编制立法计划,应当广泛征集意见,科学论证评估,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的需要,按照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立法的要求,有效衔接市人大常委会年度立法计划,科学合理确定政府立法项目。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于每年九月向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市政府基层立法联系点书面征集政府立法项目建议。同时,通过门户网站或者网络、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征集政府立法项目建议,公开征集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单位认为需要制定政府规章的,应当结合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实际,充分研究论证,经集体讨论确定后,书面向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报送立法建议项目。
市政府基层立法联系点以及社会公众提出的立法项目建议,由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商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后确定是否列为立法建议项目。
第十一条 提出立法建议项目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项目名称、立项的必要性、可行性等立法情况说明;
(二)拟解决的主要问题和拟确立的主要制度;
(三)依据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
(四)市外相关立法情况;
(五)征求意见、部门协商以及工作保障等立项准备情况。
申报政府立法正式项目的,还应当提交立法草案初稿、起草说明等材料。
第十二条 立法建议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列入市人民政府年度立法计划:
(一)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或者不符合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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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