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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顺市人民政府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市政府规章程序规定(6)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认为应当制定地方性法规但条件尚不成熟的,因行政管理迫切需要,可以先制定地方政府规章。规章实施满两年需要继续实施规章规定的行政措施的,应当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第六十四条  由市人民政府起草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并发布的地方性法规和市政府公布的规章,需要修改或者废止的,按照有关法定程序和本规定执行。

第六十五条  本规定自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安顺市人民政府2017年12月27日发布、2018年3月1日起施行的《安顺市人民政府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市政府规章程序规定》(安顺市人民政府令第5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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