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令〔2025〕第9号(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管理办法)
《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已经2025年8月25日中国人民银行第12次行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行 长 潘功胜
2025年9月28日
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实施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行为,保障国库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等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受理商业银行的申请,经依法审查,认定其是否具备代理政府非税收入收缴或国库集中支付业务资格的行为。
第三条 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实施。中国人民银行负责中央级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本单位组织实施的地方级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当地未设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由上一级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履行相应职责;当地设有中国人民银行县域派出机构的,可由县域派出机构履行相应职责。
第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国库部门具体承办本单位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工作,负责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申请材料受理、相关文书制作和送达、信息公开等工作。
第五条 中央级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原则上由商业银行总行申请;地方各级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由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所在地的商业银行总行或最高级别的分支机构申请。
第二章 申请、审查与决定
第六条 申请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持有金融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存续2年以上;
(二)资产负债状况良好,具有较好的经营业绩和较强的风险控制能力;
(三)机构网点数量和分布能够满足代理业务需要;
(四)内部管理规范,内控制度健全,具有严格的操作规程和保密措施;
(五)人员配备能够满足代理业务需要,业务人员应当熟悉国库相关制度规定,具备办理国库集中收付业务所需的专业能力;
(六)具备办理国库集中收付业务所需的技术条件,资金汇划系统和内部网络安全、高效、稳定、可靠,信息系统能够及时、全面、准确地记录并反映所代理的业务信息;
(七)经营合规稳健,申请时前2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采取限制业务活动、被责令停业整顿、被接管等影响资格认定的事项。
第七条 申请机构应当按照要求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申请材料包括:
(一)《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申请表》(附件1);
(二)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申请书,内容应当包括申请机构总行前10大股东控股情况,申请机构的部门设置与分工、机构网点数量与分布、内控管理建设、资金汇划渠道、信息系统建设、代理国库相关业务开展情况、服务承诺等(详见附件2);
(三)金融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副本;
(四)申请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如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的,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和被委托人有效身份证件;
(五)最近2个年度金融监管部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监管通报、审计报告等;
(六)申请时前2年内代理国库相关业务的违法违规行为发生情况及整改情况(申请机构及其分支机构需汇总提供);
(七)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上述申请资料如为复印件,应当加盖申请机构单位公章。其中,涉及前款第三项、第五项内容,按照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相关要求办理;涉及前款第六项内容,不存在相关情况的,应当在申请书中作出说明。
第八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负责成立本单位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评审组,组织评审组结合国库集中收付业务需要,按照评审指标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分。评分实行百分制,合格分数线为60分。
地方各级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评审组组长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分管国库工作的负责人担任;其他成员根据资格认定工作需要,选择国库和其他相关部门具有相应专业能力的正式人员担任。评审组成员不少于7人,且应当为单数。
第九条 中国人民银行国库局负责具体评审指标、评审方法与评审标准的制定,分支机构国库部门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进行补充细化。
评审指标主要包括申请机构资金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等方面的金融管理部门综合评价结果,机构网点数量与分布,内控管理建设,信息化能力,业务安全综合情况,申请材料质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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