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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管理办法(3)

  除上述情形外,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当在本办法施行后的6个月内,组织辖区内商业银行开展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和涉及的其他格式文本,按《中国人民银行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20〕第1号发布)等制度要求执行。

  第二十五条 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村合作银行申请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的,适用本办法有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明确地方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09〕385号)同时废止。此前发布的有关制度与本办法内容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1: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申请表.pdf

  附件2: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申请书主要内容.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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