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快推进煤炭洗选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国能发煤炭〔2025〕86号)
各省(自治区)能源局,有关省(自治区)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有关中央企业:
  煤炭洗选是根据产品质量要求和市场需求,通过物理或化学等方法分离原煤中矸石及杂质,将煤炭加工成不同规格产品的过程,是煤炭资源开发利用的重要环节,对提高商品煤质量、减少无效运输、提升煤炭清洁利用水平具有重要意义。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加快推进煤炭洗选高质量发展,推动煤炭产品由初级燃料向高价值产品攀升,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深入践行“四个革命、一个合作”能源安全新战略,以减污降碳和绿色发展为主线,以科技进步和自主创新为动力,以政策支持和标准引领为保障,坚持系统推进、分类施策,发展煤炭洗选先进产能、淘汰落后产能,推进智能绿色洗选,加强洗选废弃物综合利用,提升煤炭开发综合效益。到“十五五”末,煤炭洗选设施高水平满足原煤入选需要,洗选产能结构持续优化,智能化选煤厂建设取得重要进展,干法选煤技术逐步推广应用,原煤入选率稳步提高,煤炭产品上下游衔接更加顺畅,为促进煤炭清洁高效利用提供重要支撑。
  二、主要任务
  (一)推进洗选产能增优汰劣。强化煤炭洗选能力规划建设,矿区总体规划设计文件应明确提出煤炭洗选加工方案,合理确定煤炭洗选能力规模、选煤工艺等。新建、改扩建煤矿项目应按照煤炭产业政策要求,配套建设相应规模的选煤厂(选煤设施),不符合要求的煤矿项目不得竣工验收。新建选煤厂要达到煤炭清洁高效利用重点领域标杆水平,黄河流域内项目要符合黄河流域工业用水定额要求。加强能耗能效、环境保护、技术工艺等标准规范约束,推动现有落后选煤厂(选煤设施)升级改造,限期达到煤炭清洁高效利用重点领域基准水平,不能按期改造完成的要关闭退出。鼓励优势企业发挥技术和管理优势,通过兼并重组等方式整合提升洗选能力小、技术装备落后、综合效益差的洗选产能。
  (二)加强洗选智能化建设。新建选煤厂原则上按照智能化标准建设,鼓励现有选煤厂加快开展智能化改造。智能化选煤厂建设要聚焦排矸、分选、煤泥水处理等主要工艺环节,强化选前选后煤质指标采集分析,增强生产参数调节的智能性和精准性。同步推进仓储、配煤、装车、煤质检测等辅助环节智能化,配套研发生产组织、产品分析、经营决策等智能管理系统,提升动态分析决策与全流程智能化运行水平。开展选煤厂智能化技术升级应用试点,迭代升级选煤厂智能化生产运行系统,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选煤厂智能化建设和常态化运行模式。
  (三)合理选择洗选工艺。根据原煤性质、产品要求、分选效率、投入产出等因素,经技术经济综合比较后,合理确定跳汰、重介、浮选、干选等选煤方法,洗选后产品应符合国家商品煤质量标准要求。优化选煤工艺组合,推进分选理论和技术创新,提升褐煤等易风化泥化煤种分选能力和分选效果。因地制宜积极发展干法选煤工艺,提高干法分选设备单机能力、分选精度和精煤回收率,提升粉尘、噪音控制水平,研制适应不同煤种的干法选煤成套设备。西北缺水地区新建选煤厂原则上采用干法或“干法+湿法”相结合技术路线,不适合干法工艺的需在项目核准或备案申请材料中进行说明。
  (四)提高清洁高效生产水平。严格落实国家清洁生产和生态环境保护等要求,煤炭洗选过程中要采取有效的降噪、减震措施,在物料转运、落料、破碎、筛分等易产尘节点配备除尘设施,减少煤炭洗选污染物生产和排放,加强选煤各生产环节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治理,提高一线工人劳动保护水平。开发和推广绿色高效环保药剂,提高浮选、煤泥水处理等环节药剂利用效率,在满足工艺要求的前提下减少药剂使用。选煤厂内各环节采用廊道、管道等封闭式传运方式,提升厂区清洁化水平,禁止煤炭和煤矸石露天堆存。落实重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要求,推进煤矿到选煤厂、选煤厂到用户间清洁运输。洗选用水应实现循环利用、动态平衡,煤泥应全部回收。严格执行选煤电耗、水耗等国家标准,鼓励制定更严格的团体或企业标准,提高选煤节能降碳水平。
  (五)推动洗选废弃物减排增用。新建、改扩建煤矿(含配套选煤厂)项目申请报告应包括煤矸石治理方案,明确煤矸石处置方式和综合利用途径,新建独立选煤厂项目需明确煤矸石治理方案。积极实施井(坑)下分选,减少煤矸石升井(出坑)量,推广充填开采、覆岩离层注浆等技术处置煤矸石,减少地面煤矸石产量。鼓励根据热值和含碳量对煤矸石、煤泥等分类进行资源化综合利用,优先用于发电、建材、筑路、回收矿产品、制取化工品等领域,支持煤矸石回填、土地复垦等规模化利用。发挥大宗固废(煤矸石)综合利用示范基地和企业的引领带动作用,利用中央预算内投资现有渠道对符合条件的煤矸石综合利用项目予以支持,促进洗选废弃物处置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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