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条例
(2025年9月26日北京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打造国际商事争议解决和法律服务优选地,提升涉外法治保障和服务水平,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优化仲裁发展环境,支持仲裁改革创新,提高仲裁公信力和影响力,建设仲裁制度接轨国际、资源优质集聚、机构国际一流、服务专业高效、司法保障优良的国际商事仲裁中心。
第三条 本市将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相关政策,统筹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和事项,支持设立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专项基金,提升仲裁支持力度。
市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协调推进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工作。市其他相关部门和区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协同配合,共同促进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
第四条 本市加强与在京中央单位的沟通联系,争取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的政策支持,保障国家有关政策措施有效实施,共同促进仲裁在商事争议解决、营商环境优化、涉外法治建设中发挥重要作用。
第五条 本市支持依法组建且机构住所地在本市的仲裁机构(以下简称在京仲裁机构)自主发展,发挥各自资源优势,提供特色化、高质量仲裁服务。
鼓励市场主体选择在京仲裁机构进行仲裁,或者选择北京作为仲裁地。
第六条 本市设立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实体平台(以下简称实体平台),为聚合国际国内优质商事争议解决资源提供场地设施、信息共享、合作交流、教育培训等专业服务。
鼓励境内外知名仲裁机构、商事调解组织等争议解决机构,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司法鉴定机构、法律查明机构等法律服务机构,以及行业协会、商会、国际组织等入驻实体平台。
北京国际商事法庭在实体平台设立巡回审判庭,开展仲裁司法审查和与仲裁相衔接的程序工作。
第七条 本市支持在京仲裁机构之间加强交往协作、信息共享,探索建立互相推荐境外仲裁员、共享庭审场地、共同培养人才等机制。
本市支持在京仲裁机构加强国内国际交流合作,参与国际经贸规则制定,提升北京仲裁影响力。
本市推动建立京津冀仲裁区域合作机制,服务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
第八条 本市支持设立北京仲裁协会。北京仲裁协会依据章程实施行业监督,维护仲裁行业发展秩序,组织业务交流合作和培训,保障仲裁机构和仲裁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在京仲裁机构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决策、执行、监督相互分离、有效制衡、权责对等的法人治理结构,自主决策和管理本机构的人事、财务、薪酬等事项。
在京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发展实际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的仲裁收费制度,建立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仲裁员报酬制度。
本市支持在京仲裁机构聘用境外专业人士担任机构管理人员、仲裁员、仲裁秘书,提高仲裁机构和从业人员的国际化水平。
第十条 在京仲裁机构应当完善仲裁员选定及指定程序,促进当事人依法共同选定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
在京仲裁机构可以按照专业领域设置仲裁员名册,制定名册外仲裁员的选定规则,并为当事人从名册外选择符合仲裁地法律规定条件的仲裁员提供便利。
第十一条 本市在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职称评审类别中增设仲裁秘书专业职称,促进仲裁秘书职业化、专业化。
在京仲裁机构应当建立仲裁秘书队伍分类分级管理和职级晋升、考核评价制度,加强业务能力培训和职业操守教育。
第十二条 在京仲裁机构应当制定符合国情、接轨国际的仲裁规则。
本市鼓励在京仲裁机构制定专业领域仲裁规则,服务重点产业发展,提升仲裁专业化服务水平,打造国际贸易、海事海商、建设工程、知识产权、数字经济、绿色交易、文化、金融等领域的仲裁服务品牌。
第十三条 在京仲裁机构应当保障仲裁庭依法独立审理仲裁案件,建立健全仲裁员信息披露和利益冲突审查制度。
在京仲裁机构可以建立仲裁快速、简易程序,提高仲裁案件办理效率。
在京仲裁机构可以制定案件分类处理指引,为仲裁员办理同类型仲裁案件提供参考;在遵循仲裁保密原则的前提下,可以制定裁决摘要公开规则及程序指引,经当事人同意并作技术处理后公开裁决摘要,增强仲裁裁决的可预见性。
第十四条 本市加强智慧仲裁建设,推进线上仲裁与线下仲裁协同发展。
本市鼓励在京仲裁机构运用新兴信息技术,在符合数据安全法律规定和仲裁保密原则的前提下,提供仲裁案件线上办理和智能服务。
本市鼓励在京仲裁机构制定线上仲裁规则,积极参与跨境商事争议在线解决机制建设,服务国际商事争议在线解决。
第十五条 本市支持境外知名仲裁机构及争议解决机构在京设立仲裁业务机构(以下简称境外仲裁业务机构),开展相关涉外仲裁业务。市司法行政等部门应当在政策指导、设立登记等方面提供支持。
总共3页 1
[2] [3] 下一页
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