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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条例(3)

  第三十一条 本市鼓励在京仲裁机构根据需要建立调解、鉴定、谈判等领域的专家名册,综合运用与仲裁相衔接的多种方式解决争议,促进仲裁案件当事人自愿和解与主动履行。

  第三十二条 本市加强仲裁文化建设和仲裁理念推广,将仲裁作为法治宣传的重要内容,增强仲裁制度对市场主体的影响力。

  本市鼓励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商会等在合同示范文本中将仲裁列为争议解决方式。

  第三十三条 本市支持在京仲裁机构探索运用仲裁等争端解决机制和国际实践,为防范化解我国企业国外投资争议提供相关服务。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自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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