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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港口条例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四十三号

  《天津港口条例》已由天津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25年9月24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5年9月24日

天津港口条例

(2007年12月19日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通过

2025年9月24日天津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了加强天津港口管理,维护港口安全与经营秩序,促进港产城融合发展,推动北方国际航运核心区建设,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天津港口的规划、建设、维护、经营、服务、管理及其相关活动,以及促进港产城融合发展,适用本条例。

  天津港口包括北疆港区、东疆港区、南疆港区、大沽口港区、高沙岭港区、大港港区、海河港区和北塘港区,具体范围按照天津港口总体规划确定。

  第三条 本市推进世界一流智慧绿色枢纽港口建设,按照统筹规划、智慧绿色、安全规范、市场运作、集约高效的原则,科学配置港口资源,统筹港产城空间布局,强化港口支撑和服务辐射能力,更好服务京津冀协同发展,深度融入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充分发挥天津港作为国际枢纽港的优势和作用,打造我国北方地区联通国内国际双循环的重要战略支点。

  第四条 鼓励和支持国内外经济组织和个人依法投资建设、经营港口,引进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

  对港口投资人、经营人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港口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港口资源,推动港口公用基础设施和集疏运体系建设,统筹港口和临港产业协调发展,构建以港促业兴城、港产城相互赋能的发展格局。

  滨海新区以及其他相关区人民政府应当科学编制产业发展规划,完善公共服务功能,支持天津港口建设和发展,促进港产城融合发展。

  第六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市港口行政管理工作,市港航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市港口行政管理工作。

  市和相关区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规划资源、生态环境、商务、文化和旅游、应急等有关部门,以及天津海关、海事、边检等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港口相关工作。

  第七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天津港口总体规划,按照规定报请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市人民政府批准。

  港口总体规划应当符合本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并与相关海岸带及海洋空间规划、海河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水路运输发展规划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规划相衔接。

  港口建设应当符合港口总体规划。不得违反港口总体规划建设任何港口设施。

  第八条 港口岸线的开发利用应当符合港口总体规划,坚持深水深用、节约高效、合理利用、有序开发的原则。

  港口建设需要使用港口岸线的,应当提出申请。港口岸线申请和审批的具体程序和要求,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港口岸线使用人应当按照批准的用途、范围和期限使用港口岸线,不得擅自改变或者逾期使用;确需改变或者需要延期使用的,应当重新提出申请。

  市港航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港口岸线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

  第九条 港口工程建设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港口总体规划。

  港口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建设程序,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条 市和相关区人民政府以及交通运输、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推动港口基础设施能级提升,加强锚地建设管理,疏浚优化航道,提升集装箱、散杂货、液体散货、滚装等码头能级,完善库场仓储功能,加快铁路、公路、水路集疏运网络建设,全面增强港口支撑产业发展能力。

  第十一条 市港航管理部门、相关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港口公用的航道、防波堤、锚地等基础设施的维护。其他港口基础设施由港口经营人负责维护。

  第十二条 本市加强智慧港口建设。支持港口经营人利用卫星导航、大数据、物联网、人工智能等信息技术,推进装卸、运输、仓储等环节的智能化建设,打造港口智慧运营和物流服务平台,实现生产作业自动化、运营管理智能化、物流服务数字化,提升服务效能。

  市交通运输、商务、工业和信息化、数据等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推进天津港口数字化转型,支持港口科技创新,鼓励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引进应用,促进数据信息依法开放共享,提高港口智慧化、数字化水平。

  第十三条 本市加强绿色港口建设。支持港口经营人使用清洁环保运输方式,优先采用清洁化生产方式,更新改造港口作业机械等设施设备,开展船舶绿色低碳燃料加注业务,扩大港区电能、风能、氢能等新能源应用范围。推动靠港船舶按照规定使用岸电,提升船舶靠港岸电使用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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