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专利促进条例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四十四号
《天津市专利促进条例》已由天津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25年9月2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11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5年9月24日
天津市专利促进条例
(2025年9月24日天津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专利创造
第三章 专利运用
第四章 专利服务与保障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鼓励发明创造,推动专利运用,提高创新能力,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专利的创造、运用、服务与保障等相关活动。
第三条 专利促进工作应当遵循激励创造、有效运用、优化服务、科学管理的原则,激发各类主体创新活力和转化动力,推动科技创新与产业创新深度融合,促进专利技术转化为现实生产力。
第四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专利工作的领导,将专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建立健全有关工作协调机制,健全完善专利公共服务体系,统筹解决专利促进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市和区知识产权部门是专利工作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促进工作。
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工业和信息化、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商务、卫生健康、地方金融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专利促进相关工作。
第五条 本市支持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天开高教科创园等依照国家授权和本市有关规定,探索专利促进的改革创新措施,创造可复制推广的经验。
第六条 本市加强与北京市、河北省以及其他地区专利促进工作的交流和协作,建立健全专利促进工作区域协同机制,集聚专利资源,加快成果转化。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拓宽与有关国家、地区、国际组织的专利交流合作渠道,推动与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国家和地区的协作,提升专利促进工作国际化水平。
鼓励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组织等依法开展专利国际交流合作。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天津市专利奖,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鼓励和表彰专利权人和发明人、设计人对技术、设计创新及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的突出贡献。
第九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专利法治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的专利意识。
支持和引导报刊、广播、电视、网络媒体等开展专利知识和专利法律法规的公益宣传。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个人参与专利知识和专利法律法规的宣传。
第二章 专利创造
第十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鼓励和支持单位和个人开展技术研发并依法申请专利,制定高价值专利培育政策,加强前瞻性布局和战略储备,培育传统优势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等领域的高价值专利。
支持和引导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等,通过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等方式,培育和形成高价值专利、专利组合和专利密集型产品。
第十一条 市知识产权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商务、卫生健康等部门建立专利导航制度,对重点行业、领域的专利信息开展分析,为宏观决策、产业规划、企业经营和创新活动提供指引。
鼓励和支持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等自行或者委托专业服务机构开展专利导航,为研究开发、生产经营、人才管理等提供依据和支撑。
第十二条 市知识产权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会同科技、财政等有关部门建立财政资助科研项目形成专利的声明制度,对利用财政资金形成的专利推广应用情况进行跟踪监测,促进成果转化。
第十三条 市知识产权部门会同教育、科技、卫生健康等有关部门推动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等建立健全以产业化前景分析为核心的专利申请前评估制度,提升专利创造质量及实施率。
第十四条 市知识产权部门应当加强专利审查服务能力建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合做好快速审查、优先审查等工作,为国家重点发展产业和本市战略性新兴产业等领域的专利申请提供支持。
第十五条 本市优化人工智能相关产业的专利布局,推动智能芯片、类脑智能计算、生成式大模型、脑机交互、虚拟现实、具身智能等领域的专利培育,促进人工智能相关技术的专利申请。
第三章 ​专利运用
第十六条 本市鼓励拥有关联专利的单位和个人建立专利联盟、组建重点产业专利池,依法开展专利协作运用、资源共享和联合维权等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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