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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专利促进条例(3)

  鼓励和引导高等学校、科研机构按照先使用后付费方式把科技成果许可给中小微企业使用。

  第三十一条 市和区知识产权部门应当培育和支持专利服务机构发展,加强对专利服务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鼓励和支持专利服务机构为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等提供专利咨询、质押融资等专业服务,参与专利导航、专利分析评议、专利托管以及高价值专利培育等工作。

  第三十二条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实际发生的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

  第三十三条 市和区知识产权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推动专利权质押融资等金融创新,健全完善多元资本投入机制,支持金融机构为企业提供专利金融服务,引导社会资本参与专利运用转化项目的投资、融资活动,拓宽企业多元融资渠道,助推专利产业化。

  政府财政资金安排、设立的风险投资资金和风险投资机构,应当优先支持专利技术产业化项目的投融资需求。

  鼓励金融机构开发和完善专利权质押融资、证券化产品,鼓励保险机构开发符合专利转化特点的保险产品。

  第三十四条 本市支持企业申请国外专利,提升国际竞争力。

  市知识产权部门应当建立海外专利纠纷应对指导和维权援助机制,指导企业、行业协会制定海外重大突发专利纠纷案件应对预案,支持行业协会、知识产权中介机构为企业提供海外专利纠纷、争端和突发事件的应急援助。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2025年11月1日起施行。2011年1月6日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16年3月30日天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正的《天津市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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