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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5)

  受害妇女进行诉讼需要帮助的,妇女联合会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五十七条 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或者征用补偿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申请乡镇人民政府等进行协调,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的决定以及其他涉及村民利益事项的决定进行指导,对其中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内容责令改正;受侵害妇女依法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五十八条 妇女在就业过程中遭到性别歧视的,可以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工会、妇女联合会等相关单位举报投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可以联合工会、妇女联合会约谈涉嫌性别歧视的用人单位,依法进行监督并要求其限期纠正。

  第五十九条 妇女联合会负责妇女权益保护服务热线的具体运行,及时受理、移送有关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投诉、举报;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予以处置。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已有处理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一条 本条例自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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