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正文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联系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办法(2)

  第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应当推动代表之家、代表联络站等工作平台的建设,加强代表履职服务平台等网络平台的建设,为代表依法履职提供便利和服务。

  第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工作机构应当将常务委员会的有关文件、刊物、资料及时送代表。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共2页  [1] 2 
上一页  

相关法规:
===============================
声明:本法规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手机法律图书馆>>导航>>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