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北省专利条例》等两部法规的决定
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第69号)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北省专利条例>等两部法规的决定》已由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25年9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5年9月29日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北省专利条例》等两部法规的决定
(2025年9月29日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决定,对下列两部法规作出修改:
一、河北省专利条例
(一)将第十六条第二款修改为:“主要发明人、设计人获得中国专利金奖或者中国外观设计金奖的,可以作为破格申报相关专业技术职称的条件;主要发明人、设计人获得中国专利银奖和优秀奖、中国外观设计银奖和优秀奖或者发明专利对推动技术进步产生重大作用以及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可以作为优先推荐申报相关专业技术职称的条件。”
(二)将第二十八条修改为:“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过程中,被请求人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并被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受理的,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中止处理;中止处理请求应当在指定的期限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并同时提交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以及相关证明材料。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认为被请求人提出的中止理由明显不成立的,可以不中止处理。”
(三)将第三十六条修改为:“电子商务平台应当建立健全专利保护和管理制度以及对专利侵权、假冒专利行为的举报、投诉处理机制,明确经营者的专利保护责任。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认为电子商务平台上发生专利侵权、假冒专利行为的,可以向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举报、投诉。
“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进行举报、投诉时,应当提供专利登记簿副本、专利证书、专利许可合同等证明材料。涉及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电子商务平台运营商可以要求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提供专利权评价报告。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发现平台内经营者专利侵权、假冒专利行为的,应当依法及时采取措施。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和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构应当为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处理专利侵权、假冒专利行为给予必要的指导和帮助。”
(四)将第五十三条修改为:“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对平台内经营者实施侵犯专利行为未依法采取必要措施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展览会、展销会、博览会、交易会等展会举办者在其经营范围内发现专利侵权、假冒专利行为未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制止的,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太行山燕山绿化建设的决定
(一)将第二条修改为:“二、太行山、燕山绿化建设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政府主导、全民参与,因地制宜、精准施策,建管并重、科学利用的原则,持续开展造林绿化、经营保护,不断筑牢京津冀生态安全屏障。”
(二)将第五条修改为:“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太行山、燕山绿化建设实际需要,将造林绿化和管理养护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并结合财力状况,逐步加大财政投入力度。依法依规统筹整合农业、水利、交通、电力、矿山等相关项目资金,按规划用于太行山、燕山绿化建设。创新财政资金投入方式,建立绿化成效与资金分配挂钩的激励机制,对符合政策规定的造林主体给予资金奖励和补助。”
(三)将第九条修改为:“九、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谁造林、谁所有,谁经营、谁受益’原则,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家庭林场、专业合作社、龙头企业等新型市场主体参与太行山、燕山绿化建设。鼓励国有林场依托技术、人员等优势,参与和带动当地造林绿化;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造林专业合作社或者其他经营主体,按照政府购买服务有关规定和造林规划安排,参与造林绿化和后期管护;鼓励企业通过林业碳汇开发和交易开展造林绿化;积极探索森林景观康养资源置换造林机制,以森林景观康养资源置换造林绿化。
“企业、集体、社会组织或者个人等社会力量实施造林绿化,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绿化工程项目要求并经验收合格的,优先按照相关规定享受补贴政策;符合公益林标准的,逐步纳入公益林管理,划定为国家级、省级重点公益林的,给予森林生态效益补偿。”
(四)删除第十四条第二款。
(五)将第十六条第一款中的“鼓励结合扶贫开发,在贫困地区设立公益性护林岗位,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面向贫困户选聘生态护林员。”修改为:“鼓励结合乡村振兴战略,在生态脆弱地区和重点生态功能区设立公益性护林岗位,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面向当地居民选聘生态护林员,促进绿色就业和生态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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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