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北省专利条例》等两部法规的决定(2)
(六)将第十八条修改为:“十八、严格落实矿产资源开发管控要求,保护山区森林草原植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或者限制开采矿产资源的,应当遵守相关规定。
“严格落实矿区植被恢复治理责任。矿山企业是矿区生态修复的责任主体,矿山企业应当依法履行生态修复义务,根据矿山开采设计、工艺流程、开采进度、采矿用地范围,以及土地损毁和生态破坏等情况,合理划分修复单元和修复时序,分区、分期完成生态修复任务,切实落实边开采、边修复。加快推进已停产关闭、运行终结尾矿库等矿山林草植被恢复。历史遗留的废弃矿区,矿区生态修复责任人灭失或者无法确认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开展矿区生态修复工作。严格落实矿区生态修复费用的提取和使用制度。强化部门监管、社会监督,督促矿山企业严格履行矿区生态修复义务。”
(七)将第二十条修改为:“二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太行山、燕山绿化建设工作考核评价机制和工作奖惩制度。省绿化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在绿化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给予表彰奖励,并享受相关待遇。”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上述法规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和条序调整后,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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