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5)
第六十一条 用人单位侵害女职工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可以联合工会、妇女联合会约谈用人单位,依法监督并要求其限期纠正。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三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妇女权益保障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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