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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征兵工作条例

(2025年9月24日山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征兵工作,保障征兵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征兵工作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征兵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习近平强军思想,贯彻新时代军事战略方针,服从国防需要,聚焦备战打仗,依法、精准、高效征集高素质兵员。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平时征兵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省、设区的市、县(市、区)征兵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征兵工作,研究解决征兵工作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兵役机关和宣传、教育、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交通运输、卫生健康、退役军人事务等有关部门组成征兵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征兵工作。有关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的统一组织下,按照职责做好征兵工作。

军地有关部门通过信息化建设、信息推送等方式,实现兵役机关与宣传、发展改革、教育、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健康、退役军人事务以及军地其他部门间的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征兵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专款专用。

第六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的征兵工作,由人民武装部具体办理;不设人民武装部的单位,应当确定一个部门办理。

普通高等学校、技师学院、高级技工学校应当成立征兵工作领导小组,设立征兵工作站(以下统称院校征兵工作站),协助兵役机关办理征兵工作有关事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兵役机关可以依托基层便民服务站、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等,设立兵役工作服务窗口(站点),提供问询等便捷服务。

第七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深入开展爱国主义、革命英雄主义、军队光荣历史和服役光荣的教育,增强公民国防观念和依法服兵役意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兵役机关应当会同宣传部门组织网信、教育、文化和旅游等部门开展征兵宣传工作,鼓励公民积极应征,营造服役光荣的社会氛围。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开展公益性征兵宣传。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兵役机关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征兵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应当将征兵工作情况纳入双拥模范城(县)和双拥模范单位、个人的评选内容。

第九条 对在征兵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条 县级人民政府兵役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民初次兵役登记工作,于每年一月份部署兵役登记工作,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广播、电视、报刊等发布兵役登记公告,明确兵役登记对象、时间、方式、流程等事项。

县级人民政府兵役机关应当组织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本单位、本行政区域当年12月31日以前年满十八周岁的男性公民进行初次兵役登记;对参加过初次兵役登记的适龄男性公民进行信息核验更新;对未进行初次兵役登记或者登记信息不准确的,督促其配合完成登记或者信息更新。

适龄男性公民进行初次兵役登记可以采取网络登记或者到兵役登记站(点)现场登记的方式。本人因身体等特殊原因不能自主完成登记的,可以委托其亲属代为登记。

第十一条 县级人民政府兵役机关应当对经过初次兵役登记的男性公民,依法确定应服兵役、免服兵役或者不得服兵役,并在公民兵役登记信息中注明,出具兵役登记凭证。

第十二条 应征公民应当在户籍所在地应征,符合规定条件的也可以在经常居住地应征。应征公民为普通高等学校的全日制在校生、应届毕业生的,可以在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或者学校所在地应征。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公安、卫生健康、医疗保障等部门按照职责,对应征公民的文化程度、思想政治、健康状况、病史等信息进行初步核查。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人民武装部(以下统称基层人民武装部)和院校征兵工作站根据初步核查结果,通知应征公民在规定时限内,自行到全国范围内任一指定的医疗机构参加初步体检,依法选定初步核查、初步体检合格且思想政治好、身体素质强、文化程度高的应征公民为预定征集对象,并通知本人。

第十四条 预定征集的应征公民所在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督促其按时应征,并提供便利,不得以任何方式阻挠、干扰预定征集的应征公民参加应征。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兵役机关应当会同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以及共产主义青年团指导普通高等学校、技师学院、高级技工学校开展兵员预征预储工作,配合做好器材、教员等保障配备工作。

普通高等学校、技师学院、高级技工学校可以结合学科专业特色和国防建设需要,成立学生军事兴趣类社团,增强国防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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