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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学校安全条例

(2025年7月30日山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学校安全工作,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教职工和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学校的安全管理、事故处理等相关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学校,包括幼儿园、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专门学校、高等学校。

本条例所称学校安全,包括学校(含校园及周边)和学校组织校外活动中学生和教职工的人身财产安全、学校的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以及学校场所和设施设备安全。

第三条 学校安全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政府负责、学校尽责、属地管理、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安全工作的领导,将学校安全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关经费列入本级预算;建立健全学校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解决学校安全工作中的突出问题,督促相关部门落实学校安全责任。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做好辖区内学校安全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区域内学校安全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统筹协调、指导和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及其他学校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学校主管部门)负责各自管理学校的安全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司法、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和网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学校安全相关工作。

第六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等群团组织应当协助做好学校安全工作。

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学校安全工作,维护学校安全。

第七条 学校应当履行安全管理主体责任,落实学校安全工作负责制。

教职工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履行岗位安全职责。

第八条 学生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对被监护人进行安全教育,配合学校和有关部门做好学校安全工作。

学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接受学校的安全教育和管理,增强自我保护意识。

第九条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学校安全知识及法律法规宣传,播放或者刊发有关公益广告,引导全社会共同关注和支持学校安全工作。

第二章 安全管理职责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学校主管部门负责下列学校安全工作:

(一)建立健全学校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

(二)指导、督促学校建立健全和落实安全管理制度;

(三)会同有关部门对学校开展安全检查,督促学校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四)建立健全学校安全风险防控制度,制定学校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指导学校妥善处理学校安全事故;

(五)定期组织学校安全负责人、安全工作人员等进行安全培训;

(六)建立健全校园安全投诉举报机制;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下列学校安全工作:

(一)开展校园及周边治安保卫工作,排查管控治安隐患,协助化解涉校矛盾纠纷;

(二)指导学校安全保卫工作,协助开展法治和安全教育;

(三)依法查处围堵学校,殴打侮辱教职工和学生,干扰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等违法犯罪活动;

(四)在学校上学和放学时段,安排警力维护学校周边治安和交通秩序;

(五)依法履行校车安全管理相关职责,加强学校周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完善交通管理设施;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学校及周边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对校园危险废物的环境污染防治提供指导,查处危害校园的环境污染事件。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学校及周边房屋和市政工程的监督管理,指导校舍安全检查鉴定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学校周边环境卫生和占道经营、乱堆物料等违法行为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卫生防疫和卫生保健工作的监督指导,实施学校公共卫生风险监测,督促学校落实传染病防控措施,协助建立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对学校心理健康教育和心理危机干预的支持协作机制。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学校主管部门做好学校安全生产、实验室使用危险化学品等安全监管工作,根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授权或者委托,组织开展学校生产安全事故和实验室危险化学品使用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依法对学校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学校加强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协助做好校园消防宣传教育和应急疏散演练,开展火灾扑救、应急救援、火灾事故调查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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