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学校安全条例(2)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下列学校安全工作:
(一)对学校食品和药品安全进行监督管理和执法检查;
(二)对生产、流通领域的教学用具、学生用品和运动器材的产品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三)对学校及周边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四)对学校周边各类经营单位涉及市场监管领域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和专项治理;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七条 网信部门应当加强网络内容管理,开展网络生态治理和法治宣传教育,协调涉校网络舆情应急处置,会同公安部门查处利用网络从事危害学生身心健康的行为。
第三章 校园安全
第十八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工作责任制,严格执行入职报告、准入查询和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
学校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管理的机构和管理人员,加强人防、物防、技防建设,按照规定配备相应数量的防卫器械和具有保安员资格的安全保卫人员。
学校应当根据学校主管部门的应急预案和本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校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每学期至少开展一次综合性应急演练。
第十九条 教育行政部门或者普通中小学校等学校聘任的法治副校长应当协助学校开展法治教育、学生保护、安全管理、预防犯罪、依法治理等工作。
第二十条 学校应当落实安全保卫制度。幼儿园、普通中小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专门学校学生在校期间,校园应当实行封闭式管理,对进入校园人员进行查验、登记。
禁止违反规定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管制器具等危险物品进入校园。
第二十一条 学校应当加强学生考勤管理,发现学生未按时到校、擅自离校、失去联系等涉及学生安全的情形,应当及时联系学生家长,并采取相应措施,必要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二十二条 学校应当按照相关标准在校园门口设置硬质防冲撞设施。学校安全保卫人员应当做好值班、巡查等工作。
学校应当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建设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安装一键式紧急报警装置,在校园门口、教学楼等主要区域安装视频图像采集装置。有条件的学校应当安装周界报警装置。
第二十三条 学校应当加强实训室、水暖电气以及电梯、锅炉、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的日常安全管理和定期检测维护。
学校应当每季度对教学设施设备、生活设施、安全防护设施、校舍建筑及场地等进行安全检查。对不符合安全标准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设施、场所,学校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予以加固、维修、改造、更换或者重建;对难以解决的安全问题或者隐患,应当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并采取必要防护措施。
学校宿舍楼、教学楼、实验楼等应当符合抗震设防要求。对不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的,应当及时进行加固改造。
第二十四条 学校新建、扩建、改建以及装饰装修,应当按照规定通过规划、建设、消防等合格验收。未通过验收的,不得投入使用。
校园内进行施工作业,施工单位应当强化现场安全管理,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学校应当加强巡查监督,配合施工单位做好施工区域封闭管理、人员出入管控等工作。
学校运动场、教室、宿舍等交付使用前,应当由有资质的第三方专业检测机构对空气中甲醛、苯等挥发性有机物进行检测,并在显著位置公示检测结果。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十五条 学校应当加强实验室安全管理,按照法律法规要求,从申购、入库、储存、使用、废弃物处置等环节,对管制类易制毒、易制爆危险化学品进行全流程监管。实验产生的危险废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进行贮存、利用和处置,不得擅自倾倒、堆放。
学校不得将场地出租给他人从事危险物品的贮存、生产和经营活动。
学校应当按照规定在校园内高地、水池、楼梯等容易发生安全事故的区域,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并采取防护措施。
第二十六条 学校在日常教育教学活动中应当遵循教学规范,落实安全管理要求,合理预见、防范可能发生的风险。
学校组织开展大型集体活动,应当制定活动方案和安全预案,经学校主管部门同意后,告知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应当给予协助。学校应当告知参加人员安全注意事项,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学校应当加强上下学和课间等人员密集时段的安全管理,合理安排学生疏散时间,设置疏导标志,安排专人疏导,防止发生拥挤踩踏事故。
第二十七条 学校应当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健全消防安全制度,严格消防安全管理,每周组织防火巡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第二十八条 学校应当建立食品和饮用水安全管理制度,规范学校食堂管理和校外供餐管理,落实陪餐制度。
学校应当利用公共信息平台等方式向学生、教职工及学生家长公开食品进货来源、供餐单位等信息。鼓励运用互联网等信息化手段,加强对加工制作全过程的监督。学校食堂和供餐单位应当做到明厨亮灶。
第二十九条 设立食堂的学校应当依法取得食品卫生许可,每周开展食品安全自查,加强对食品采购、加工、供应、留样、餐饮器具清洗消毒等环节的管理,建立工作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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