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学校安全条例(3)
食堂委托经营的学校应当建立准入、退出机制,与经营方签订委托经营协议,加强对经营方的监督管理。委托经营协议应当包括食品安全条款。
从供餐单位订餐的学校应当建立健全供餐安全管理制度和退出机制,定期对供餐单位食品原料采购、加工、配送等全过程进行现场检查评估。
学校外购食品应当索取食品采购相关凭证,建立进货查验记录,检查食品外观和标签,按照食品安全要求贮存食品。
第三十条 学校应当加强对校园内道路和通行车辆的交通安全管理,合理设置车辆停放位置、警示标识和减速装置。非机动车应当按照规定通行、停放。
不具备人车分流条件的学校,除教育教学、应急、第三方服务保障等机动车辆外,禁止其他机动车辆进入校园。
使用车辆接送学生、教职工的学校应当建立健全车辆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学校、车辆提供者、驾驶人和随车照管人员的安全责任。
第三十一条 学校应当建立校园电动自行车管理制度,设置符合消防要求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加强充电设施日常维护检修和巡查登记,开展电动自行车安全教育,及时纠正违规停放、充电等行为。
第三十二条 学校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防治学生欺凌和暴力工作制度,做好防范和教育培训工作,定期开展隐患排查。
学校应当公示学生求助电话和联系人,接到关于学生欺凌报告的,应当立即制止,并按照规定进行处理;法治副校长或者法治辅导员可以对学生进行训导、教育。
对涉嫌违反治安管理或者犯罪的严重欺凌和暴力行为,学校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学校主管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不得隐瞒。
第三十三条 学校应当建立预防性侵害、性骚扰工作制度。对实施性侵害、性骚扰的违法犯罪行为,学校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学校主管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不得隐瞒;对遭受性侵害、性骚扰的学生及时采取保护措施。
第三十四条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设置医院或者卫生室,配备具有执业资格的医务人员或者卫生保健教师,落实学生定期健康体检制度,做好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控制工作。
学校应当建立学生心理健康筛查、早期干预和危机干预机制,按照规定配备心理健康教师,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心理辅导和疏导服务;发现学生心理或者行为异常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并及时告知学生家长。
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其他生理、心理异常状况的,其家长应当及时告知学校。学校应当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并依法保护学生隐私。
第三十五条 学校应当建立学生宿舍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人负责学生宿舍管理,落实巡查责任,加强安全管理。
第三十六条 学校组织学生实习,应当建立实习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评估机制,与实习单位签订协议、制定实习安全预案和防范措施,明确学生实习期间的安全管理责任和安全保障、劳动保护措施,不得安排学生到影响其身心健康的场所和岗位实习。
第三十七条 学校应当加强网络和信息安全管理,保护学生和教师信息,防止信息泄露、篡改、丢失。
学校应当结合学生的年龄和身心发育特点,开展网络安全、网络文明和防止沉迷网络教育。
学校为学生提供的上网设施,应当安装未成年人上网保护软件或者采取其他安全保护技术措施;发现网络产品、服务、信息有危害学生身心健康内容,或者学生利用网络实施违法活动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八条 特殊教育学校应当加强学校无障碍环境建设,配备必要的残疾人教育教学、康复评估和康复训练等仪器设备,为残疾学生学习、生活提供便利,保障残疾学生人身安全。
第三十九条 专门学校应当加强对接受专门教育的未成年人的安全管理,有针对性地开展道德教育、法治教育、心理健康教育。
第四章 安全教育培训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安全教育纳入幼儿园、普通中小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专门学校校(园)长和教师继续教育的必修内容。
学校主管部门应当对新任校(园)长、副校(园)长和学校安全机构负责人进行安全教育任职培训。
学校应当制定教职工安全教育培训计划,组织教职工接受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四十一条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课程标准和地方课程设置要求,将安全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对学生开展安全教育,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提高学生的自我防护能力。
第四十二条 学校应当根据不同年龄阶段学生的生理、心理特点和可能遇到的安全风险,采取适当方式开展交通安全、消防安全、气象灾害防御、防震减灾、食品和药品安全、卫生防疫、校园欺凌和暴力伤害、性侵害等方面的教育,提升学生的安全意识和应急避险技能。
第四十三条 学校组织学生开展实验、实训、体育、舞蹈、研学、社会实践等教育教学活动前,应当按照课程规范、教学大纲或者活动特点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
第五章 事故处理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学校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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