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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节约用水条例(3)

  第二十八条 本市推动优先使用再生水、集蓄雨水等非常规水。

  高耗水行业企业以及城市绿化、道路清扫、建筑施工、生态景观等用水,应当优先使用符合标准要求的再生水、集蓄雨水。

  用水量大的公共机构,应当带头使用非常规水。

  鼓励污水处理厂与用水单位开展再生水利用供需对接,再生水水价在政府统筹协调下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第四章 保障与监督

  第二十九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制定和完善相关政策措施,综合运用财政、金融、价格等政策,加大对节水技术改造和创新、供水管网设施漏损检测与改造、非常规水使用、节水产品绿色消费等的支持力度。

  本市按照国家规定,支持开展多种形式的水权交易。

  第三十条 本市鼓励发展社会化、专业化、规范化、市场化的节水服务产业,支持节水服务机构创新节水服务模式,引导和推动节水服务机构与用水单位或者个人签订节水管理合同,提供节水服务并以节水效益分享、节水效果保证、用水费用托管等方式获得合理收益。

  节水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与其承担业务相适应的技术人员、技术能力和设施设备,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开展活动。

  第三十一条 本市依托政务服务“一网通办”、城市运行“一网统管”和大数据资源平台,加强水务、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农业农村、绿化市容、城管执法等部门节水工作领域相关信息的共享,优化政务服务,促进业务协同,提高节水智慧化管理和服务水平。

  鼓励公共机构、重点监控用水单位、高耗水行业企业、大型商业综合体等用水单位建设节水信息管理系统。

  第三十二条 本市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开展行业培训和推广,提供信息、技术和咨询服务,组织、引导会员参与建设节水型社会。

  第三十三条 本市支持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依法参与节水的宣传动员、示范引导等工作。

  相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为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开展节水志愿服务提供指导和帮助。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其他组织为开展节水志愿服务提供场所和其他便利条件。

  第三十四条 公共机构和宾馆、商场、车站、机场、公园等公共场所应当通过设置节水提示和宣传标识等方式,加强节水宣传。

  学校应当将节水理念纳入校园文化建设,培育学生的节水意识。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节水公益宣传,对浪费水资源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三十五条 对节水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浪费水资源行为的,可以通过市民服务热线等途径或者直接向水务等相关部门进行举报;相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三十七条 水务以及其他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用水活动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水务部门应当加强对重点监控用水单位、高耗水行业企业的监督管理,开展数据监测、水效对标、用水审计等工作,督促其落实节水要求、提高用水效率。

  第三十八条 本市按照国家规定实行节水责任制和节水考核评价制度,将节水目标完成情况纳入落实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范围。

  第三十九条 水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将单位和个人在用水活动中的相关信用信息归集至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并依法采取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措施。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理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用水单位未履行相关义务的,由水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理:

  (一)未按照要求进行水平衡测试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按照要求备案,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自2025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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