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等3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
“代表在大会审议的全体会议上临时要求发言的,经大会执行主席许可,始得发言。”
10.将原第十三条改为第十九条,第七款修改为:“代表对确定的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也可以投弃权票;表示反对的,可以另选他人。”
11.将第十七条改为第二十三条,修改为:“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监察委员会主任、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案。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五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和人民政府领导人员的罢免案。
“代表提出罢免案应当写明罢免的理由,并提供有关材料。
“向市、区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罢免案由主席团交会议审议后,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或者由主席团提议,经大会全体会议决定组织调查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根据调查委员会的调查报告审议决定。”
12.将原第十八条改为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十分之一以上代表书面联名,有权依法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决定。”
13.将原第十九条改为第二十五条,修改为:“代表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表决,可以表示赞成,可以表示反对,也可以表示弃权。”
14.将第二十二条改为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以集体活动为主,以代表小组活动为基本形式。代表可以通过多种方式听取、反映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的意见和要求。”
将第二款修改为:“市、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织或者协助下,可以按照便于组织和开展活动的原则,根据地域、领域等组成代表小组。”
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组织或者协助下,组成代表小组,分工联系选民,听取、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15.将原第二十三条改为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修改为:“(二)调研本行政区域内经济社会发展以及法律和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贯彻执行的情况”。
将第三项修改为:“(三)收集、研究、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16.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条:“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按照就地就近的原则,通过人大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基层实践站、代表联系人民群众平台等,定期组织和协助本行政区域内的代表开展联系人民群众的活动,听取和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17.将原第二十四条改为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市、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根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统一安排,对本级或者下级国家机关、组织和有关单位的工作进行视察。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根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的安排,对本级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的工作进行视察。根据安排,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也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跨原选举单位进行视察。”
删去第四款、第五款。
18.将原第二十五条改为第三十二条,修改为:“代表根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的统一安排,围绕本行政区域内经济社会发展和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重大事项,以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重点工作,开展专题调研。根据安排,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也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跨原选举单位开展专题调研。”
19.将第二十六条改为第三十三条,修改为:“代表参加视察、专题调研活动时,可以通过现场察看和同群众座谈、个别交谈等方式,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和要求,并可以向有关机关、组织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但不直接处理问题。
“有关机关、组织应当认真接待代表,如实介绍情况,提供有关材料,听取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代表参加统一安排的视察、专题调研形成的视察报告、调研报告,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工作机构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转交有关机关、组织研究处理。
“有关机关、组织应当对视察报告、调研报告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进行研究处理,并可以邀请代表参加。有关机关、组织将研究处理情况报告交办机构,并及时向代表反馈。”
20.将第二十七条改为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市、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根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统一安排,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根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的统一安排,参加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的评议活动。”
删去第二款。
21.将原第二十九条改为第三十六条,修改为:“市、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应邀列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会议,并可以应邀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工作机构组织的有关会议;根据安排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织的执法检查、专题询问和其他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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