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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等3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3)

  “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列席原选举单位的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并可以应邀列席原选举单位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

  “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列席原选区所在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组织的执法检查和其他活动。”

  22.将原第三十一条改为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修改为:“(二)依法提出议案或者建议、批评和意见”。

  将第四项修改为:“(四)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或者工作机构,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街道工作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反映”。

  删去第五项。

  将第六项改为第五项,修改为:“(五)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信访工作部门转交人民群众来信”。

  将第七项改为第六项,修改为:“(六)向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反映”。

  将第二款修改为:“代表对各方面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工作机构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交有关机关、组织研究办理。有关机关、组织应当认真研究处理,与代表联系沟通,充分听取意见,并自交办之日起三个月内答复。涉及面广、处理难度大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自交办之日起六个月内答复。”

  23.将第三十七条改为第四十四条,修改为:“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代表所在单位必须给予时间保障,按正常出勤对待,保证其工资和其他待遇不受影响。代表所在单位应当根据代表履职需要和本单位实际情况为代表执行职务提供支持和保障。

  “无固定工资收入的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根据实际情况由本级财政给予适当补贴。

  “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本市根据需要给予往返的旅费和必要的物质上的便利或者补贴。”

  24.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六条:“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年度代表工作计划,依法统筹组织和安排代表履职活动,增强代表履职活动的计划性、组织性和规范性。

  “年度代表工作计划由主任会议通过,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25.将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合并为第四十七条,修改为:“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保持联系,建立健全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工作机构联系代表的工作机制,扩大代表对立法、监督等各项工作的参与,听取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26.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八条:“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同本行政区域内的代表的联系,为代表依法履职提供必要的条件。

  “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健全代表履职网络平台,为代表依法履职、加强履职学习培训等提供便利和服务。”

  27.将第四十二条改为第五十条,修改为:“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工作情况,通过印发资料、网络等方式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供有关信息,并根据代表的要求,为其执行代表职务提供有关信息,保障代表的知情权。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根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统筹安排,邀请代表参与相关工作和活动,听取代表的意见和建议。”

  28.将第四十三条改为第五十一条,修改为:“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制定代表履职学习培训计划,组织代表参加履职学习培训和交流,提高代表履职能力。

  “代表应当学习贯彻中国共产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熟悉宪法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掌握履职所需的法律知识、实务技能和其他专业知识。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参加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组织的代表履职学习培训。”

  29.将第四十五条改为第五十三条,修改为:“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是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的集体服务机构,为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提供服务保障。

  “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街道工作委员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联络机构应当为本行政区域内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提供服务保障,并向代表和社会公布联系方式。

  “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代表工作机构,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街道工作委员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联络机构应当建立相互联系机制。”

  30.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六条:“少数民族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时,有关部门应当在语言文字、生活习惯等方面给予必要的帮助和照顾。

  “身体残疾或者其他行动不便的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需要给予必要的帮助和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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