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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民营经济促进条例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上海市民营经济促进条例》已由上海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25年9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10月20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5年9月25日

上海市民营经济促进条例

  (2025年9月25日上海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保证各类经济组织公平参与市场竞争,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和民营经济人士健康成长,更好发挥民营经济在上海建设“五个中心”、加快建成具有世界影响力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确保民营经济发展的正确政治方向。

  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统筹发展和安全,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

  第三条 民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生力军,是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础,是推动我国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重要力量。

  本市坚持平等对待、公平竞争、同等保护、共同发展的原则,依法鼓励、支持、引导民营经济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民营经济组织与其他各类经济组织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市场机会和发展权利。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将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工作协调机制,制定完善政策措施,协调解决民营经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统筹协调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工作,推进民营经济政策研究制定,开展民营经济发展运行分析,建立信息发布、决策咨询和综合服务平台,推动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

  经济信息化、商务、财政、科技、市场监管、地方金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司法行政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相关工作。

  第五条 工商业联合会发挥在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和民营经济人士健康成长中的重要作用,发挥桥梁纽带和助手作用,加强民营经济组织经营者思想政治建设,加强对民营经济的服务,畅通和规范民营经济组织和民营经济人士诉求表达通道,引导民营经济组织和民营经济人士依法经营,更好维护民营经济组织和民营经济人士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积极投身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建设。

  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公平竞争,履行社会责任,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接受政府和社会监督。

  民营经济组织应当在发展经济、扩大就业、改善民生、科技创新等方面积极发挥作用,为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贡献力量。

  第七条 本市加强与长江三角洲区域相关省、市合作,以要素自由流动和政务服务一体化为重点,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跨区域协同,共同推进民营经济发展,促进长三角一体化高质量发展和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

  本市引导民营经济组织参与京津冀、粤港澳等国家区域协调发展战略,鼓励民营经济组织积极参与对口协作、对口支援、对口合作,促进区域协同发展。

  第八条 本市加强民营经济组织经营者队伍建设,加强思想政治引领,发挥其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培育和弘扬企业家精神,引导民营经济组织经营者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爱国敬业、守法经营、创业创新、回报社会,坚定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中国式现代化的促进者。

  本市加强对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先进事迹的宣传报道,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参与评选表彰,引导形成尊重劳动、尊重创造、尊重企业家的社会环境,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良好氛围。

  第九条 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等方式,加强对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工作的监督。

  第十条 本市依法落实民营经济统计制度,对民营经济发展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定期发布有关信息。

  本市开展民营经济运行监测,加强民营经济发展形势分析和研判。

  第二章 公平竞争

  第十一条 本市严格落实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包括民营经济组织在内的各类经济组织可以依法平等进入。

  发展改革、商务、市场监管等部门建立市场准入壁垒排查常态化机制,确保负面清单以外无违规另设市场准入行政许可和市场准入限制性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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