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民营经济促进条例(4)
本市支持民营经济组织依法参与数字化、智能化共性技术研发和数据要素市场建设,依法合理使用数据。鼓励民营经济组织利用开放的公共数据从事科技研究、咨询服务、产品开发、数据加工等活动,增强数据要素共享性、普惠性、安全性,充分发挥数据赋能作用。
第三十七条 本市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加强新技术应用,在重大工程、重大活动、重大项目等方面开展新技术、新产品、新服务、新模式的应用试验,推动应用场景创新成果的产业孵化和推广应用。
鼓励国有企业有序开放和提供国资国企数字化转型应用场景、试用环境,推动民营经济组织在数字经济领域优化生产流程、提高管理效率、创新商业模式。
第三十八条 本市完善科技服务业支持政策,推动专业化科技服务平台建设,鼓励各类科技服务机构创新服务模式,为民营经济组织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提供研究开发、检验检测、科技咨询、技术转移转化、概念验证与创业孵化、科技金融、知识产权、科技数据与信息、科技人才培训等服务。
第三十九条 本市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加强知识产权合规管理标准建设,开展知识产权共享保护,遵循市场规则建设运营重点产业专利池,探索知识产权开源共享新模式。
本市加强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多元纠纷解决、维权援助以及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和风险预警等服务;加大对知识产权的行政保护、司法保护力度,依法打击知识产权领域违法犯罪活动。
本市开展重点产业、行业商业秘密保护指南编制,加强民营经济组织商业秘密保护。
第四十条 本市保障民营经济组织依法参与各类标准制定工作,强化标准制定的信息公开和社会监督。
引导民营经济组织将科技创新成果转化为企业标准;鼓励民营经济组织制定高于推荐性标准相关技术要求和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企业标准,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推动民营经济组织的技术、产品和服务获得国际认证。
第四十一条 鼓励民营经济组织深度融入全球创新网络,通过举办国际科技交流活动、共建联合实验室和研发基地、建立海外研发中心和孵化载体等方式,参与全球科技创新合作,提高科技创新的国际化水平。
第六章 对外经贸
第四十二条 本市全面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升级货物贸易,创新服务贸易,发展数字贸易,促进内外贸一体化,推动民营经济组织参与离岸贸易、离岸金融业务,参与全球产业链、供应链、价值链合作。
商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巩固传统市场,拓展新兴市场,推动贸易市场多元化。
第四十三条 鼓励民营经济组织在提升高端航运服务水平、智慧绿色航运发展中发挥作用,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参与构建航运物流产业链,创新航运物流商业模式和服务模式,提升航运物流的效率和服务水平。
第四十四条 本市健全海外综合服务体系,设立走出去综合服务中心,为民营经济组织走出去提供政策法规、跨境融资、数据流动、投资保护、风险防范等综合服务,助力民营经济组织拓展全球市场。
第四十五条 本市依托中国(上海)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为民营经济组织开展国际贸易提供通关物流全流程电子化服务,提升贸易融资、信用保险、出口退税等业务便利化水平。
第四十六条 本市按照国家规定,优化跨境金融便利化措施,拓宽跨境融资渠道,畅通跨境支付结算渠道,完善保险保障服务,降低民营经济组织跨境交易成本,合理应对汇率波动风险。
第四十七条 市商务部门应当会同市有关部门做好国际经贸合规建设工作,指导行业协会商会加强合规制度培训,举办合规交流活动,提升民营经济组织国际经贸合规能力和水平。
市商务部门应当定期发布国际经贸合规资讯,编制经贸合规专题指南,完善出口管制、经济制裁等信息查询系统,为民营经济组织开展国际化合规经营提供服务。
第四十八条 本市各类贸易促进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民营经济组织参加境内外展会,为民营经济组织参展提供信息和服务,提高民营经济组织开拓境内外市场能力。
第四十九条 鼓励金融、法律、会计、税务、咨询、知识产权等专业服务机构开展全球化布局,拓展跨境服务功能,为民营经济组织提供市场化、专业化、国际化服务。
第五十条 市商务部门应当会同市经济信息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为受贸易环境变化影响的民营经济组织提供咨询、培训、技术指导等方面的援助,支持、引导民营经济组织自主开展贸易调整。
市商务部门应当会同市有关部门制定贸易摩擦应对政策措施,发布贸易摩擦案件信息和应对指引,引导民营经济组织应对贸易摩擦案件,指导民营经济组织根据国家规定申请贸易救济。
第七章 规范经营
第五十一条 民营经济组织中的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和党员,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党内法规开展党的活动,在促进民营经济组织健康发展中发挥党组织的政治引领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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