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民营经济促进条例(5)
第五十二条 民营经济组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劳动用工、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社会保障、生态环境、质量标准、知识产权、网络和数据安全、财政税收、金融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不得通过贿赂和欺诈等手段牟取不正当利益,不得妨害市场和金融秩序、破坏生态环境、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有关部门依法对民营经济组织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十三条 本市支持民营资本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按照国家规定,完善资本行为制度规则,依法规范和引导民营资本健康发展,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加强风险防范管理,鼓励民营经济组织做优主业、做强实业,提升核心竞争力。
第五十四条 民营经济组织应当完善治理结构和管理制度、规范经营者行为、强化内部监督,实现规范治理;依法建立健全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鼓励有条件的民营经济组织建立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
本市完善民营经济组织源头防范和治理腐败的体制机制,支持引导民营经济组织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加强廉洁风险防控,推动民营经济组织提升依法合规经营管理水平,及时预防、发现、治理经营中违法违规等问题。
民营经济组织中的工会等群团组织依照法律和章程开展活动,加强职工思想政治引领和法治教育,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发挥在企业民主管理中的作用,推动完善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促进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第五十五条 民营经济组织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加强财务管理,规范会计核算,防止财务造假,并区分民营经济组织生产经营收支与民营经济组织经营者个人收支,实现民营经济组织财产与民营经济组织经营者个人财产分离。
第五十六条 本市支持民营经济组织通过加强技能培训、扩大吸纳就业、完善工资分配制度等,促进员工共享发展成果。
本市探索建立民营经济组织的社会责任评价体系和激励机制,鼓励、引导民营经济组织积极履行社会责任,自愿参与公益慈善事业、应急救灾等活动。
第八章 服务保障
第五十七条 本市健全完善惠企全流程服务机制,提升政务服务“一网通办”水平,建立惠企政策统一查询、申请、兑现门户,优化申报和审批流程,拓展“直达快享”“免申即享”范围,为民营经济组织等各类经营主体主动提供政策找企业服务,提升政策申兑便利性、透明度。
本市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工作中,应当依法履职尽责。本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民营经济组织经营者在工作交往中,应当遵纪守法,保持清正廉洁。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建立畅通有效的政企沟通机制,及时听取包括民营经济组织在内各类经济组织的意见建议,解决其反映的合理问题。
第五十八条 本市制定与经营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或者作出有关重大决策时,应当广泛听取民营经济组织以及相关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建议,特别是充分听取中小民营经济组织意见;在实施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留出必要的适应调整期。
制定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规定开展合法性审查、公平竞争审查、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等,保持连续性、稳定性。除为了更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外,不溯及既往。
第五十九条 本市根据国家部署落实工商业用地使用权到期续期政策。本市优化审批环节,提高服务效率,鼓励民营经济组织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通过厂区改造、开发地下空间等途径提高自有工业用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
第六十条 本市支持高等学校、职业院校、科研院所以及各类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等与民营经济组织合作,培育符合产业高质量发展需求的专业人才和产业工人。
本市以创新能力、质量、实效、贡献为导向,科学制定和完善相关专业领域人才职称评审标准,畅通民营经济组织职称评审渠道,为民营经济组织引进、培养高层次人才以及紧缺人才提供支持。
第六十一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保税区以及各类工业园区、科技园区等载体建设,推动产业链上下游民营经济组织集聚。
本市支持各类载体建设公共服务平台,提供产业基础配套和市场拓展等服务,降低民营经济组织生产经营成本。
第六十二条 市级行政执法部门应当统筹规范本系统行政检查行为,统一涉企检查标准,提高检查规范性、一致性、协同性。
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根据民营经济组织的行业领域风险、信用情况等落实分类监管要求,合理确定抽查比例和频次,实施差异化精准监管,并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进行远程监管和预警防控。
行政执法部门开展执法活动,应当避免或者尽量减少对民营经济组织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并对其合理、合法诉求及时响应、处置。
第六十三条 对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应当按照与其他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同等原则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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