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已由上海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25年9月25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9月29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5年9月25日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
(2014年7月25日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2025年9月25日上海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和保障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深入实施自由贸易试验区提升战略,全面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扩大高水平制度型开放,充分发挥自由贸易试验区示范引领作用,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批准的相关方案,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经国家批准设立的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及临港新片区(以下统称“自贸试验区”)。
第三条 推进自贸试验区建设,应当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以高水平开放为引领、以制度创新为核心,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稳步扩大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等制度型开放,加强改革整体谋划和系统集成,推动全产业链创新发展,为全面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探索新路径、积累新经验。
第四条 自贸试验区应当围绕上海建设“五个中心”、加快建成具有世界影响力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的要求,全面提升制度型开放水平、系统性改革成效、开放型经济质量,建设国家制度型开放示范区,打造开放层次更高、营商环境更优、辐射作用更强的新时代改革开放的新高地。
第五条 充分激发经营主体活力,法律、法规、规章未禁止的事项,鼓励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在自贸试验区积极开展改革创新活动。
本市营造自贸试验区敢为人先、改革创新、宽容失败的社会氛围。改革创新未能实现预期目标,但有关单位和个人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决策、实施,且勤勉尽责、未牟取私利的,不作负面评价,依法免除相关责任。
第六条 自贸试验区营商环境建设应当对标最高标准、最高水平,打造贸易投资便利、行政效率高效、政务服务规范、法治体系完善的国际一流营商环境,以企业等经营主体获得感为评价标准,以政府职能转变为核心,以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制度成果为着力点,为企业等经营主体投资兴业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发展环境。
第七条 本市加强自贸试验区与国内其他自由贸易试验区对接合作,推动自贸试验区建设融入长三角区域一体化高质量发展、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等国家战略,服务共建“一带一路”倡议,形成优势互补、各具特色、共建共享的协同发展格局。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在国务院领导和国家有关部门指导下,组织实施自贸试验区改革开放工作,依法制定与自贸试验区建设、管理有关的规章和政策措施。
本市设立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推进工作领导小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自贸试验区工作,全面落实国家工作部署,研究谋划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思路和实施路径,推动落实区域建设发展的重大事项。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部门,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第九条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机构和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理机构负责各自区域内的开发建设、改革发展和制度创新等任务,依法履行相关管理职责。
市人民政府在自贸试验区建立综合审批、相对集中行政处罚的体制和机制,由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机构和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理机构集中行使本市有关行政审批权和行政处罚权,具体事项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第十条 市发展改革、商务、经济信息化、市场监管、科技、财政、数据、网信、人才、地方金融、司法行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知识产权、交通、公安、规划资源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支持自贸试验区的各项工作,优先在自贸试验区实施重大改革举措、布局重大创新平台、规划重大投资项目,承担自贸试验区其他行政事务。
相关区和镇人民政府应当在规划、资金、用地、能源保障、公共服务配套等方面给予支持,协同推进自贸试验区落实开发建设、改革发展、制度创新等任务。
中央金融管理部门在沪机构以及海关、海事、边检、通信管理等部门,依法在自贸试验区内履行行政管理职责。
第十一条 本市完善自贸试验区制度创新协同联动机制,推进联动区建设,复制推广改革试点成果,推动产业协同布局、开放发展,支持联动区结合区域发展实际依法开展差异化、特色化制度创新试点。
第十二条 本市完善自贸试验区综合性常态化评估机制。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开展制度创新、政策试点等方面的成效评估,为自贸试验区扩大开放、深化改革提供政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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