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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4)

  第二十九条 自贸试验区完善绿色金融产品和服务供给,支持绿色债券以及环境、社会和治理指数的研发与推广,支持依法开展天然气、电力、氢能等绿色相关衍生品交易和业务创新,推动金融机构稳妥参与碳金融市场建设。

  生态环境、发展改革、金融等部门支持在自贸试验区开展气候投融资等绿色金融改革创新,探索建立差异化投融资机制。

  第三十条 自贸试验区支持区内金融机构提升数字化服务水平,构建贸易金融区块链标准体系,扩大跨境人民币收付业务的数字化服务覆盖面,推动制定电子支付系统国际先进标准。

  本市按照国家部署,支持自贸试验区开展数字人民币试点应用,在风险可控和宏观审慎管理框架下,拓展数字人民币在跨境贸易结算、投融资便利化等领域的应用场景。

  第三十一条 自贸试验区统筹金融改革发展稳定,健全金融风险监测、预警和防范机制,协同中央金融管理部门在沪机构协调解决金融监管与风险处置中的重大事项。

  金融、市场监管等部门基于审慎监管原则,依法采取必要合理措施,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提升监管协同效能,维护金融系统稳定运行。

  自贸试验区依法依规推进金融监管信息共享、跨部门监管协作和跨境风险处置合作,建立健全金融创新监管工作机制和行业自律机制,在特定范围内对前沿金融技术开展封闭环境测试与风险隔离验证,实现创新发展与风险防控的动态平衡。

  第五章 科技创新与人才发展

  第三十二条 本市支持自贸试验区内企业提升科技创新能力,强化科技创新主体地位。引导区内企业增加研发投入,加强基础研究与前沿技术探索,开发关键核心技术、共性基础技术和前沿交叉技术。

  自贸试验区促进创新要素集聚,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融合发展,培育发展新产业、新业态、新动能,服务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

  第三十三条 自贸试验区建立跨境科技创新合作机制,深化与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联动发展,对接国际大科学计划和大科学工程,推动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向全球开放共享。

  科技、经济信息化等部门支持自贸试验区融入全球科技创新网络。依法设立国际知名研发机构和科技服务机构,引进和培育国际科技和产业组织,支持科技人员参与国际协同研究项目。

  第三十四条 自贸试验区发展跨境技术交易服务,推动技术产权证券化交易模式创新,支持境外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与技术产权数字化产品投资交易;完善技术贸易促进服务体系,构建与国际规则相衔接的技术权益确认、技术价值评估、科技成果转化风险评估等标准体系。

  第三十五条 自贸试验区支持区内各类企业依法平等参与标准制定。

  自贸试验区支持在生物医药、智能制造、数字化转型等重点领域申报标准化试点项目;鼓励开展新型标准化技术组织建设。

  第三十六条 本市优化自贸试验区人才引进落户政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支持自贸试验区内符合规定的用人单位、社会培训评价组织等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专项职业能力考核。

  自贸试验区完善人才服务体系,持续优化高品质宜居安居环境建设,提升海内外人才吸引力。

  第三十七条 经自贸试验区内备案企业或者机构邀请的外籍人员入境从事交流、访问、商贸、就业等活动的,按照国家规定可以享受电子口岸签证等便利签证服务。

  自贸试验区完善外籍高层次人才、顶尖科研团队外籍核心成员永久居留申办机制。为在区内创业、工作的外籍人才及外籍优秀毕业生提供停居留便利化措施。

  本市支持在自贸试验区实施外国人工作许可证与社会保障卡功能融合,提供外国人工作、居留并联审批等服务。

  第三十八条 自贸试验区支持外籍人才参与创新创业活动,保障其同等适用鼓励创新创业的政策措施。

  自贸试验区按照国家规定,逐步放宽境外人才在金融、医疗、拍卖、建筑、规划、设计等领域的从业限制。符合条件的境外专业人才持有境外相应职业资格的,经相关主管部门备案后,可以在自贸试验区内提供专业服务。

  境外个人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可以在自贸试验区内报名参加相关职业资格考试。

  第六章 全产业链创新发展

  第三十九条 本市构建世界级高端产业集群,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强化全产业链集成创新,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增强经济发展新动能,提升国际竞争新优势。

  本市推动重大项目和各类功能性平台向自贸试验区集聚,支持集成电路、生物医药、人工智能、智能网联汽车、民用航空、高端装备等领域的重点项目在区内优先布局落地。

  第四十条 市经济信息化等部门支持自贸试验区构建涵盖设计、制造、封测、装备、材料、零部件等关键环节的集成电路全产业链,推动产业链各环节重点企业协同联动,提升产业链供应链的自主性和稳定性。

  本市支持自贸试验区按照国家规划布局,引进集成电路重大生产线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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