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正文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5)
  第四十一条 本市推动自贸试验区生物医药全产业链创新发展,开展国际合作,研发重大创新药械产品,加快核心技术、零部件、原材料、科研仪器试剂攻关,加快推动生物医药分段生产改革,增强产业链供应链安全水平和韧性。

  本市支持在自贸试验区开展外商投资企业从事人体干细胞、基因诊断与治疗技术开发和应用扩大开放试点,持续扩大外资开放准入,推动生物医药产业国际化发展。

  本市支持在自贸试验区建立生物医药研发和检测用物品进口试点联合推进机制,优化实施血液等人体组织、病原微生物、生物制品等生物医药特殊物品进出境联合监管机制。

  第四十二条 本市支持自贸试验区建设人工智能产业集群,开展涵盖基础硬件、智能算力集群、高质量训练数据集与基础模型、前沿技术研究、垂直领域应用的全链条系统性布局。

  市经济信息化等部门支持自贸试验区推动模型生态创新,强化高质量训练数据集建设,完善智能算力资源要素供给保障,推进科学智能基础研究与关键核心技术突破,推动新技术、新产品、新场景的创新应用,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模型创新产品与解决方案。

  第四十三条 经济信息化、交通、公安、通信管理等部门支持自贸试验区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建立无驾驶人智能网联汽车测试与应用管理制度,按照发展与安全并重原则,开展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示范运营及商业化运营等创新应用活动,完善数据安全管理、网络安全保障、事故责任认定等风险防控措施,确保安全有序、风险可控。

  第四十四条 本市支持自贸试验区构建民用航空产业创新生态,服务大飞机规模化、系列化发展,重点引育结构大部段和复合材料、机载系统、发动机、制造装备等产业链关键环节企业和项目。

  市经济信息化、科技等部门支持自贸试验区促进研发、生产、试飞、销售、维修、回收等大飞机全生命周期业务集聚发展,推动世界级民用航空产业集群核心承载区建设。

  第四十五条 自贸试验区聚焦先进核能、燃气轮机、船用发动机、深海作业装备、商业卫星、新型储能等高端装备重点领域,推动整机制造与零部件产业链协同发展,加快标志性产品突破,支持首台套、首批次应用。

  市经济信息化、科技等部门支持自贸试验区引育高端装备产业链关键企业和项目,支持燃气轮机、工业母机等重点领域中试平台建设,支持高端装备企业开展智能工厂建设。

  第四十六条 自贸试验区应当推进产城融合发展,优化产业、空间、生态的合理布局,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资源配置,实现生产空间集约高效、生活空间便利完善、生态空间舒适宜人。

  第七章 数字经济发展

  第四十七条 市网信、数据等部门支持自贸试验区按照国家规定和部署,探索数据跨境流动安全管理制度创新,对接国际规则,参与跨境数据流动规则、数字技术标准制定等国际合作。

  自贸试验区在国家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框架下,建立以负面清单和操作指引为核心的数据安全合规出境机制。区内数据处理者向境外提供负面清单以外的数据,无需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订立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或者通过个人信息保护认证,但应当依法依规履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

  第四十八条 自贸试验区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推动公共数据资源规范开发利用,健全数据共享开放机制,探索制定数据交易流通相关标准规范。

  本市支持自贸试验区完善数据交易场所建设,健全数据交易规则,规范数据交易商业模式,加强监督管理,保障数据交易公平有序、安全可控、全程可追溯。鼓励经营主体通过依法设立的数据交易场所进行数据交易。

  第四十九条 市数据等部门支持自贸试验区依托市大数据资源平台,探索与海关、税务、金融管理等国家有关部门建立常态化公共数据共享交换机制,支持相关公共数据在跨境贸易、金融监管等特定场景依法开展先行先试应用。

  本市支持自贸试验区内经营主体依据公共数据授权运营规定,开展公共数据开发利用。

  第五十条 自贸试验区完善与国际规则相衔接的数字身份认证制度,开展跨境数字身份互认试点等国际合作。

  自贸试验区推进电子发票应用创新,完善电子发票全流程数字化管理,增强电子发票跨境交互能力。

  第五十一条 市数据、经济信息化等部门支持自贸试验区培育国际化数据产业,建设国际数据经济产业园;打造数字基础设施和产业发展平台,建设人工智能、生物医药、跨境贸易等领域的行业性数据枢纽,促进重大产业链供应链数据互通互联。

  本市支持自贸试验区对符合条件的数据产品,引导开展多元化流通交易,探索数据产品金融服务,促进数据产品价值实现。市知识产权部门按照国家部署推动开展数据产品知识产权登记。支持在自贸试验区探索建立算法评价机制,推动算法知识产权保护。

  第五十二条 自贸试验区引导和推动数字企业开展国际化经营与服务,优化国际数据中心、区块链跨境节点等数字基础设施布局。

总共7页  [1] [2] [3] [4] 5 [6] [7] 
上一页  下一页  

相关法规:
===============================
声明:本法规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手机法律图书馆>>导航>>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