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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7)

  市场监管等部门支持自贸试验区健全商事登记体制机制,在经营项目梯度管理基础上,通过优化登记事项记载方式等途径,深化经营范围登记改革,实现经营主体自主申报、自主展示、自主调整经营范围。

  第六十三条 自贸试验区借鉴国际通行规则,参照国际惯例,探索在特定领域采信其他国家和地区监管机构出具的符合国际标准或者双方认可规则的评定结果、监管报告,推动建设监管互认机制,加强数据交换、结果互认、工作协同与执法互助。

  自贸试验区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根据国家部署探索与境外网络安全相关机构建立合作机制,开展跨境网络安全治理协作。

  第六十四条 自贸试验区建立健全试点措施的风险评估预警制度,加大开放型经济风险压力测试力度,设置预警指标,运用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技术对试点措施开展隐患识别、动态监测、定期评估,根据风险等级采取优化调整、暂缓实施或者终止退出等处置措施。

  第六十五条 自贸试验区改革创新需要暂时调整或者停止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部分规定的,有关机关应当及时提出建议并依照法定程序办理。

  本市地方性法规不适应自贸试验区发展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提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就其适用作出相应规定;本市规章不适应自贸试验区发展的,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机构、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理机构可以提请市人民政府就其适用作出相应规定。

  第六十六条 本市支持自贸试验区探索涉外法律服务制度开放与创新,推进试点符合条件的境外中国籍涉外法律服务人才受聘于自贸试验区内的律师事务所,从事相应的涉外法律业务。

  本市支持自贸试验区的涉外公证机构、域外法律查明机构创新发展,为当事人提供专业、高效的跨境公证、域外法律查明等涉外法律服务。

  第六十七条 本市司法机关强化在自贸试验区的审判和检察职能,创新司法服务保障措施,公正高效维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

  本市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借鉴国际通行规则,完善适应自贸试验区特点的仲裁规则,提供独立、公正、专业、高效的仲裁服务,提升商事仲裁、国际投资仲裁等的公信力和影响力。

  本市支持依法设立的商事调解组织在自贸试验区按照市场化方式提供服务,加强商事调解与仲裁、公证、鉴定联动,提升商事调解服务的专业性、可及性,及时有效化解商事纠纷。

  第十章 附 则

  第六十八条 国家和本市对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九条 本条例自2025年9月29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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