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粮食安全保障条例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上海市粮食安全保障条例》已由上海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25年7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5年7月31日
上海市粮食安全保障条例
(2025年7月31日上海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粮食有效供给,确保本市粮食安全,提高防范和抵御粮食安全风险能力,促进粮食产业高质量发展,维护经济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粮食生产、储备、流通、加工、应急、节约以及相关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市粮食安全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统筹发展和安全,实施国家粮食安全战略,统筹利用国际、国内粮食市场和资源,坚持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提高粮食生产、储备、流通、加工、应急等能力,全方位夯实粮食安全根基。
保障粮食安全应当树立大食物观,发挥农业科技创新优势,发展都市现代农业,拓展粮食生产空间,构建多元化食物供给体系,全方位、多途径开发食物资源,满足人民群众对食物品种丰富多样、品质营养健康的消费需求。
第四条 本市落实粮食安全责任制,实行粮食安全党政同责,建立工作机制加强对粮食安全保障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解决粮食安全保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市、区人民政府承担保障本行政区域粮食安全的具体责任。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做好所辖区域内粮食安全保障相关工作。
第五条 粮食物资储备部门按照职责,负责粮食储备、流通、加工、应急等的行业指导和监督管理。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粮食生产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财政、规划资源、市场监管、商务、国资、住房城乡建设管理、房屋管理、应急、经济信息化、科技、交通、教育、生态环境、水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配合,依法做好粮食安全保障相关工作。
第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粮食安全保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发展改革、粮食物资储备部门应当会同农业农村、财政等有关部门根据本市粮食安全保障目标、任务等实际情况,组织编制粮食安全保障相关专项规划,按照程序批准后实施。
粮食物资储备、规划资源、发展改革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政府粮食收储规模、区域布局等情况,组织编制粮食仓储、物流、加工等粮食流通基础设施国土空间专项规划,按照程序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本市建立健全粮食安全保障投入机制,采取财政、金融等支持政策加强粮食安全保障,完善粮食生产、收购、储存、运输、加工、销售协同保障机制,增强粮食安全保障能力。
本市引导社会资本投入粮食生产、储备、流通、加工等领域,并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
本市引导金融机构合理推出金融产品和服务,为粮食生产、储备、流通、加工等提供支持。本市落实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鼓励开展商业性保险业务。
第八条 从事粮食生产、收购、储存、运输、加工、销售等活动的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承担粮食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落实粮食质量安全要求。
第九条 本市加强粮食安全宣传教育。粮食物资储备、农业农村、教育等部门应当依托世界粮食日、中国农民丰收节、全国粮食安全宣传周等组织开展粮食安全集中宣传教育活动,提升全社会粮食安全意识,引导形成爱惜粮食、节约粮食的良好风尚。
本市支持粮食仓储设施历史遗存活化利用,打造粮食安全宣传教育基地,展示粮食发展历史,促进粮食安全知识和粮食文化传播。
第十条 本市发挥域外农场重要粮食供应基地作用,扩大规模化生产,优化品种结构,发展现代种业、智慧农业和绿色农业,打造现代化农场,支持域外农场粮食基础设施建设,形成生产、加工、仓储、物流一体化供应体系,提高粮食稳产保供能力。
市农业农村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粮食物资储备等部门加强与域外农场属地相关部门协同,支持域外农场与属地经营主体开展粮食方面的绿色基地协同建设、加工跨区域合作、仓储设施统筹利用、市场营销渠道共享共建等,提高绿色优质粮食供给水平。
第十一条 本市与长江三角洲区域相关省、市加强长三角一体化粮食安全保障工作协同,开展产销合作、监管执法、应急保供、人才建设等方面的协作交流,提高区域粮食安全综合保障能力。
粮食物资储备部门推动与粮食主产区开展产销合作,支持粮食经营者在粮食主产区建立稳定的粮源基地,拓展粮源供应渠道。
本市拓宽粮食安全保障对外合作交流渠道,加强粮食国际贸易和粮食安全合作。
第十二条 对在粮食安全保障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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