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深入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打造美丽中国上海典范的决定(2)
建设生态宜居家园。推进公园城市建设,提升城乡空间形态和生态环境品质,推动绿色空间的开放、共享、融合;推进高品质美丽街区建设,打造具有海派特色、江南韵味的美丽乡村,提升城乡人居环境品质;结合城市更新,因地制宜推进各类城市生态空间建设和提升,营造更多城市自然生境;持续抓好群众身边关键小事,着力解决油烟、噪声、恶臭等污染扰民问题。
六、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应当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加强生态安全风险研判评估、监测预警、应急应对和处置能力建设,提升生态环境安全韧性,守牢城市生态安全底线。
严密防控环境风险。强化产业园区、原油码头等重点区域和危险废物、危险化学品、重金属污染等重点领域风险防控;强化饮用水水源水质监测预警,加强咸潮入侵、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严格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管理,确保核与辐射安全。
强化生物环境安全管理。加强进境动植物检疫和外来入侵物种防控,持续推进互花米草等外来入侵物种防治;加强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提升生物遗传资源保护和管理水平。
有效应对气候变化不利影响。实施适应气候变化行动,完善城市基础设施,系统推进海绵城市建设,提高应对暴雨、高温、台风等灾害性天气的能力。
七、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应当全面落实长三角一体化发展、长江经济带发展国家战略,推动区域生态环境保护一体化向更深层次、更宽领域拓展;应当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国际交流合作,打造共建清洁美丽世界的前沿窗口。
协同建设长三角美丽中国先行区。联动培育发展绿色生产力,壮大绿色产业集群;加强节能减排降碳区域政策协同,推进跨区域排污权交易;推进重要生态屏障和生态廊道共同保护,扎实推进区域大气、跨界水体、固废危废共保联治;发挥龙头带动作用,共同建设长三角区域高水平保护推动高质量发展样板区。
协同推动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保护。毫不动摇坚持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在高水平保护上下更大功夫;与长江经济带相关省市加强协作,推动生态屏障共建共护、绿色产业协同发展;加强长江河口生态监测和保护修复,坚定不移推进长江十年禁渔。
积极参与全球生态文明建设。开展应对气候变化、生物多样性保护、绿色低碳发展等领域国际交流合作,参与全球生态环境治理和规则制定,参与推动共建“一带一路”绿色发展,以高水平开放平台增进全球生态环境合作交流。
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必须深入学习宣传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提高全社会生态文明意识,激发全社会共同呵护生态环境内生动力,引导全社会成员自觉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义务。
培育弘扬生态文化。牢固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深入挖掘具有上海特色的生态文化资源,创作更多优秀文化作品;推进生态文明教育基地建设,充分利用博物馆、展览馆等,广泛宣传生态文明建设的生动实践。
践行绿色低碳生活方式。积极倡导简约适度、绿色低碳、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全面推进“光盘行动”,坚决制止餐饮浪费;完善生活垃圾全程分类体系,持续提升生活垃圾分类水平;鼓励绿色低碳出行,提升绿色交通出行比例;推广绿色低碳产品,促进绿色消费,依法禁止、限制使用一次性塑料制品,推动应用可循环、易回收、可降解的替代产品。
建立多元参与行动体系。建立健全生态文明建设公众参与机制,依法公开生态环境信息,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和监督生态环境保护的权利;积极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以及行业协会商会在生态文明建设中的组织动员和桥梁纽带作用;鼓励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参与生态文明建设公益活动,提供志愿服务。
九、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应当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建立健全保障体系,统筹各领域资源,汇聚各方面力量,打好法治、市场、科技、政策组合拳。
强化法治保障。统筹推进生态环境、资源能源等领域相关法规规章的制定和修改,健全生态环境保护标准体系,实施最严格的生态环境治理制度;严格生态环境保护领域行政执法,加强跨部门、跨区域、跨流域监管执法联动,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完善公益诉讼,加强生态环境领域司法保护,统筹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推动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建立健全碳排放权、用能权、用水权、排污权等资源环境要素市场化配置体系,完善企业环保信用监管体系,规范环境治理市场,倡导开展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评价。
加强科技支撑。加大生态环境领域基础研究和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力度,推进产学研用深度融合,促进成果转化与推广应用;加强生态环境领域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科学观测研究站等建设,打造生态环境科技研发与转化平台;深化人工智能、区块链、云计算、大模型等现代信息技术应用,加强数字化赋能生态文明建设。
完善绿色低碳发展经济政策。强化财政、税收、金融、价格政策支持,优化生态文明建设领域财政资源配置,落实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和环境保护税征收制度,发展绿色金融和转型金融,落实高耗能行业阶梯电价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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