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深入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打造美丽中国上海典范的决定(3)
十、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切实将党中央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和市委工作要求落到实处,形成全社会深入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强大合力。
充分发挥市生态文明建设领导小组统筹谋划、协调推进、指导督促作用;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落实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清单;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考核评价体系,强化考核结果运用;进一步完善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机制,发挥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利剑作用。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组织实施,高质量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各项工作。
市、区人大常委会每年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关于生态环境状况和生态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的报告,通过组织执法检查、专题询问等方式,加强对本决定执行情况的监督;充分发挥各级人大代表作用,汇集、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督促有关方面落实生态文明建设的各项工作。
本决定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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