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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办法
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告

第35号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办法》已于2025年9月26日经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5年9月26日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办法

(2025年9月26日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宣传教育

  第三章 电信治理

  第四章 金融治理

  第五章 互联网治理

  第六章 综合措施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遏制和惩治电信网络诈骗活动,加强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保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机制,明确反电信网络诈骗目标任务,协调解决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按照规定纳入平安建设、法治建设等相关考核评价体系。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规定开展反电信网络诈骗宣传教育,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劝阻潜在被害人、劝返涉诈嫌疑人员等工作。反电信网络诈骗相关工作纳入基层网格化管理。

  第四条 公安机关牵头负责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工作联动、会商通报、联合执法、案件督办、信息公开等工作制度,承担相关组织协调、推进落实等日常工作。

  金融、电信、网信、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履行监督管理主体责任,负责本行业领域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发挥审判、检察职能作用,依法防范、惩治电信网络诈骗活动。

  电信业务经营者、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互联网服务提供者承担风险防控责任,建立反电信网络诈骗内部控制机制和安全责任制度,加强新业务涉诈风险安全评估。

  第五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加强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协作,实现跨部门、跨行业、跨区域协同配合、快速联动。

  省公安机关应当推动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省际合作,加强案件办理、技术反制、涉诈资金冻结和处置等方面的信息共享与工作协同。

  第六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加强个人信息保护,增强电信网络诈骗防范意识和能力,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开展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

  履行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职责、义务的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相关单位和个人的涉诈风险程度,确定精准、合适的预防方式和处置措施,避免影响其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和生活便利。

  第七条 “96110”为反电信网络诈骗专用号码,用于电信网络诈骗行为的举报和反电信网络诈骗的宣传防范、预警劝阻以及处置措施的申诉处理等工作。

  公安机关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和完善“96110”运行机制,加强工作人员业务培训和管理,规范工作流程,提高举报、申诉等事项的处理能力。

第二章 宣传教育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覆盖全社会的反电信网络诈骗宣传教育体系,加强反电信网络诈骗宣传教育,普及防骗、识骗知识,提高公众电信网络诈骗防范意识和反电信网络诈骗的参与度。

  公安、金融、电信、网信、教育、民政、交通运输、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创新宣传教育载体和形式,结合重点行业、区域、群体特点和案件态势,开展反电信网络诈骗宣传教育进学校、进企业、进医院、进社区、进农村、进家庭等活动,增强宣传教育的针对性、精准性。

  第九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等组织应当结合各自工作对象的特点,开展反电信网络诈骗宣传教育工作。

  鼓励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依法有序参加反电信网络诈骗宣传教育等工作。

  第十条 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发布新发电信网络诈骗典型案例以及相关警示信息,增强宣传教育的时效性。

  电信业务经营者、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应当及时向服务对象推送有关部门发布的本领域电信网络诈骗典型案例以及相关警示信息等资讯。

  第十一条 公安、金融、电信、网信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部门和单位应当结合下列类型的电信网络诈骗典型案件,制作反电信网络诈骗宣传教育资料,增强宣传教育的警示效果:

  (一)以高额投资回报或者宣称掌握内幕消息等形式,诱导被害人转账或者寄递黄金、现金的投资理财类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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