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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院前医疗急救条例(5)

  (一)未经调度擅自使用救护车的;

  (二)拒不接受院前医疗急救任务或者不服从统一指挥调度的;

  (三)未按规定执行院前医疗急救任务,造成延误救治的;

  (四)拒绝、拖延、推诿接收患者的;

  (五)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情形。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自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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