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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院前医疗急救条例(5)
(一)未经调度擅自使用救护车的;
(二)拒不接受院前医疗急救任务或者不服从统一指挥调度的;
(三)未按规定执行院前医疗急救任务,造成延误救治的;
(四)拒绝、拖延、推诿接收患者的;
(五)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情形。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自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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