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长三角科技创新协同发展的决定(3)
省科学技术主管部门与上海市、江苏省、安徽省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协同推进长三角科研诚信信息互通互认,共同加强科技伦理治理工作。
十八、本省与上海市、江苏省、安徽省加强与国家相关部门的沟通,争取支持,共同促进长三角科技创新协同发展。
十九、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落实长三角科技创新协同发展政策措施执行情况开展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及时提出优化完善建议。
本决定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
总共3页
[1] [2] 3
上一页
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