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旅游条例(2)
规划和建设水利、气象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应当兼顾旅游业发展的需要。
第十三条 利用自然资源开发旅游项目的,应当加强对自然资源和生物多样性的保护,保障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利用人文资源开发旅游项目的,应当保护其原有的文化习俗和历史风貌,严格落实文化遗产保护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将优秀传统文化、地方特色文化、红色文化融入旅游的产品开发、线路设计、展陈展示、讲解体验,推动文化和旅游融合发展;支持创意设计、广播影视、出版传媒、工艺美术、动漫游戏、演艺创作等文化产业和旅游业融合发展。
鼓励博物馆、美术馆、纪念馆、非物质文化遗产馆等公共文化场馆发挥旅游服务功能,支持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依法用于旅游经营。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促进下列旅游业态和场景创新发展:
(一)推动具有乡村特点、民族特色、历史记忆的旅游村落的建设和发展,促进农业、文化、旅游融合发展,引导创新村集体产业的经营管理模式以及乡村旅游产业、农民利益联结机制,支持开发乡村旅游精品线路和新业态项目;
(二)加强休闲街区、滨水空间、旅游综合体、慢行系统、城市绿道等城市空间项目建设,鼓励民间艺人和群众有序开展街头表演活动,培育城市休闲旅游品牌;
(三)推进海岛公园、滨海岸线和景观带建设,开发海上观光、沿海历史文化展示、海洋科普研学、渔家体验等海洋文化旅游产品,规范发展邮轮、游船、游艇等水上旅游业态;
(四)加强工业文化旅游资源的开发,支持利用工业遗产等发展工业旅游,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开放生产车间、设立用户体验中心等形式开发工业旅游项目;
(五)促进低空旅游、赛事旅游、演艺旅游、康养旅游、研学旅游等其他旅游业态和场景创新发展。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和实施促进旅游消费的政策措施,培育特色品牌活动、精品特色商业街区、主题文化消费空间、特色农贸市场等旅游消费体验场景,丰富传统技艺加工制作等旅游体验内容,发展夜间旅游消费业态。
鼓励和支持宣传推广传统餐饮文化、地方特色美食,促进餐饮老字号传承发展,建设具有地方特色的旅游餐饮场所,开发特色餐饮旅游线路。
第十七条 鼓励发展高科技旅游项目,推动人工智能、云计算、区块链等技术在旅游领域应用,研究开发旅游智能工具和设施设备,推广交互式、沉浸式等数字化旅游产品。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安排旅游业发展用地,保障旅游重大项目用地。
支持依法利用荒地、荒坡、荒滩、边远有居民海岛、废弃矿山以及城市转型退出的工业用地等开发建设旅游项目。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旅游业发展实际统筹安排相关财政资金,支持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发展、品牌和形象推广等重点事项。
支持金融机构创新旅游信贷产品和模式,支持保险机构创新旅游保险产品和服务。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旅游人才培养、使用、评价、激励机制,支持旅游职业教育发展和高等院校相关专业学科建设,加强旅游创新创业培训,将符合条件的旅游人才纳入人才管理,构建多层次、多领域的旅游人才供给体系。
省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建立健全旅游专业人才管理制度,加强旅游从业人员劳动权益保障;按照理论与实务并重的原则,建立讲解人才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制度,对讲解人才实行专业类别单列评审。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旅游公共服务体系,完善旅游集散、旅游咨询、票务预订、安全救援等公共服务设施,加强旅游公共服务信息化建设,提供智慧化旅游服务,及时发布气象预报预警、地质灾害预报预警、公共卫生、景区关闭、景区停车、道路通行、旅游者接待量等信息。
景区应当推进旅游景点基础设施合理设计、建设和改造,完善无障碍设施、母婴设施,合理配备男女厕位,加强设施日常维护和更新,丰富旅游服务项目,提升服务便利化、人性化水平。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旅游业发展需要,构建航空、铁路、公路、水路等旅游交通综合运输体系,合理布局和建设码头泊位、换乘中心、停车场、充电桩等旅游交通基础设施。
设区的市、县(市、区)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部门,在机场、车站、码头等公共交通枢纽站点和主要景区合理设置旅游客运车辆临时上下客点。鼓励开通旅游专线、旅游直通车。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完善以市场需求为导向的车辆营运证配发机制,支持客运经营者创新多类型车辆运营模式,满足小团化、高品质旅游市场需求。
第二十三条 旅游主管部门应当统筹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旅游形象宣传推广工作,创新旅游形象宣传推广方式和运营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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