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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江苏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等十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25年9月30日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决定,废止《江苏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江苏省学前教育条例》、《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江苏省慈善条例》、《江苏省财政监督条例》、《江苏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江苏省审计条例》、《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条例》、《江苏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江苏省发展民营科技企业条例》。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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