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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高速公路条例》等四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

(七)将第十二条中的“报规划行政部门批准”修改为“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八)将第十三条修改为:“在城镇房屋拆迁过程中,发现不可移动文物及其附属物,拆迁实施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保护现场,并及时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文物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赶到现场,并在七日内提出处理意见。文物行政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保护现场,必要时可以通知公安机关协助;发现重要文物的,应当立即上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

(九)将第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不可移动文物;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

第二款修改为:“因特殊情况确实无法实施原址保护,省级或者设区的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需要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应当报省人民政府批准;迁移或者拆除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批准前须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不得拆除;需要迁移的,须由省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需要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应当报省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十)删去第十五条第二款中的“非国有”。

将第二款中的“所有人”修改为“所有人或者使用人”。

(十一)将第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根据本地区历史发展沿革及地下文物分布的状况,省人民政府可以组织文物等行政部门经过勘查核实后划定地下文物埋藏区,制定具体保护措施,并公告施行。”

将第二款中的“土地使用权出让”修改为“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者划拨”。

(十二)将第二十条第一款修改为:“在可能存在地下文物的区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进行土地出让或者划拨前,应当向省文物行政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文物行政部门提出考古调查、勘探申请。省文物行政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文物行政部门应当组织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可能存在地下文物的区域,由省文物行政部门及时划定并动态调整。”

第二款修改为:“进行占地面积五万平方米以上的建设工程,或者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未依照前款规定进行考古调查、勘探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报请省文物行政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文物行政部门组织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在工程范围内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进行考古调查、勘探。”

(十三)将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建设工程或者生产活动中,发现地下文物或者疑似文物,应当立即停止施工,保护现场,并及时向文物行政部门报告。文物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赶到现场,并在七日内提出处理意见。文物行政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保护现场,必要时可以通知公安机关协助;发现重要文物的,应当立即上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文物行政部门提出需要进行考古发掘意见的,在考古发掘结束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考古发掘区域内继续施工或者进行生产活动。”

(十四)将第二十二条修改为:“因配合建设工程而进行的考古发掘,省文物行政部门可以委托有条件的设区的市文物行政部门组织相关考古发掘单位进行。”

(十五)将第二十五条修改为:“博物馆、图书馆、纪念馆、陈列馆和其他文物收藏单位应当依法设立,具备与文物收藏相适应的条件。”

(十六)将第二十九条修改为:“文物收藏单位应当将其文物收藏清单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其中,珍贵文物收藏情况如有变动,应当及时报告原备案的文物行政部门。”

(十七)将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文物销售单位应当取得省文物行政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文物行政部门颁发的文物销售许可证。”

(十八)将第三十二条修改为:“文物销售单位销售的文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作出记录,并在销售后报省文物行政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十九)将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博物馆未实行免费开放的,应当对未成年人、成年学生、教师、老年人、残疾人和军人等实行免费或者其他优惠。博物馆实行优惠的项目和标准应当向公众公告。”

(二十)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八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十一)删去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

(二十二)将第四十三条改为第四十一条,其中的“行政处分”修改为“处分”。

(二十三)将第六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中的“市”修改为“设区的市”,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中的“规划行政部门”修改为“自然资源部门”。

此外,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三、对《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作出修改

(一)将第十条第一款修改为:“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标明经营者名称的位置、字体、颜色等,应当便于识别。”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经营者通过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在其首页、视频画面、语音、商品目录等处以显著方式标明或者说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并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信息、与其经营业务有关的行政许可信息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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