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公共图书馆条例
(2025年9月30日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设立
第三章 运行
第四章 服务
第五章 保障和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公共图书馆事业高质量发展,发挥公共图书馆功能,保障公民基本文化权益,提高公民科学文化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推动文化强省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共图书馆的设立、运行、服务、保障监督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公共图书馆,是指向社会公众免费开放,收集、整理、保存文献信息并提供查询、借阅及相关服务,开展社会教育的公共文化设施。
前款规定的文献信息包括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缩微制品、数字资源等。
第三条 公共图书馆是社会主义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将推动、引导、服务全民阅读作为重要任务,体现公益性、基本性、均等性和便利性。
公共图书馆应当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传承发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继承革命文化,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图书馆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公共图书馆建设纳入国土空间规划,采取措施保障公共图书馆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积极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公共图书馆建设,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政策扶持。
第五条 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图书馆的监督管理工作。
新闻出版、发展改革、教育、科技、民族宗教事务、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公共图书馆管理有关的工作,支持保障公共图书馆事业发展。
第六条 鼓励社会力量通过依法捐赠资金、设备或者捐建馆舍等方式,支持公共图书馆建设。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现代信息技术在公共图书馆建设、管理和服务中的运用,加大数字资源的供给、传播和服务推广,推动公共图书馆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发展。
公共图书馆应当在馆藏建设、信息服务、业务管理等领域充分应用现代信息技术,推进智慧图书馆建设,提高图书馆运行和服务效能。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建立和发展公共图书馆行业组织。
公共图书馆行业组织应当依法制定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开展学术研讨交流和培训,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指导、督促会员提高服务质量。
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及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应当加强公共图书馆事业发展与服务的宣传,引导社会公众利用公共图书馆资源。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应当将公共图书馆事业发展与服务纳入公益宣传内容。
第二章 设立
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社会经济文化发展需求和人口分布状况,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建立覆盖城乡、便捷实用的公共图书馆服务网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区域内至少设立一个公共图书馆,乡镇(街道)可以根据实际因地制宜设立公共图书馆。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利用乡镇(街道)和村(社区)的综合服务设施设立图书室,服务城乡居民。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筹资金设立公共图书馆。
第十一条 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应当位于人口相对集中、环境相对安静、交通便利的区域。馆舍选址、设计方案应当经过科学论证,并征集社会公众意见。
第十二条 公共图书馆建设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国家有关建设标准和建筑设计规范。
公共图书馆应当根据馆藏文献信息规模、功能分布以及业务发展需求,布局建设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的基础设施,增强图书馆提供数字资源和线上线下融合服务的能力。
第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设立的省级公共图书馆发挥本省地方文献收藏中心、联合编目中心、古籍保护中心和图书馆协调与协作中心等方面的作用,开展下列工作:
(一)协助拟定和推动实施本省公共图书馆业务标准、服务规范,提供业务指导和培训;
(二)推动文献信息共建共享;
(三)组织公共图书馆文献编目,指导地方文献信息建设;
(四)指导公共图书馆总分馆体系建设;
(五)统筹古籍、革命文献和其他历史文献保护、开发和利用工作;
(六)促进学术研究和国际交流;
(七)服务立法和决策。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市级公共图书馆为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心馆,为本行政区域内其他公共图书馆提供业务指导,协助推动实施统一的业务标准和服务规范。
县(市、区)人民政府设立的县级公共图书馆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图书馆(室)的业务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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