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公共图书馆条例(4)
第三十七条 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应当在全民阅读、古籍保护、资源共享、数字化建设等方面加强长三角等区域交流合作,促进公共图书馆高质量一体化发展。
鼓励公共图书馆开展学术研讨、人才培养、文献交换等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五章 保障和监督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的投入,将所需经费列入本级政府预算,并及时、足额拨付。
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经费应当专款专用,用于馆藏资源建设、服务提供、信息化建设、数字化应用、人员保障、设施设备购置与运行维护等。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公共图书馆配套设施建设,将公共图书馆标志纳入路标、路牌等城市公共标识系统,优化公共交通路线,改善公共图书馆宽带传输、无线网络以及周边的公共停车场、道路绿化等环境条件。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公共图书馆人才队伍建设,建立和完善公共图书馆人才引进、培育和激励机制,培养公共图书馆领军人才和业务骨干。
公共图书馆应当根据事业发展和业务开展需要建立健全工作人员业务培训制度。鼓励公共图书馆与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等开展联合培训,提升工作人员专业能力和服务水平。
第四十一条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公共图书馆志愿服务。公共图书馆应当做好志愿服务队伍的招募、培训和评价,加强志愿服务队伍建设,提高志愿服务质量。
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对公共图书馆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给予指导和支持。
第四十二条 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公共图书馆服务规范,建立社会公众参与的公共图书馆评价机制,组织开展社会公众满意度评价,提升公共图书馆的服务质量和水平。
第四十三条 公共图书馆应当定期将服务情况、年度报告等重要事项和信息向社会公开。年度报告包括阅读推广活动、资源利用效率、公众评价等内容。
公共图书馆应当建立和完善社会公众评价反馈机制,在馆舍显著位置设立意见箱或者意见簿,公开投诉监督电话,开设网上投诉通道,听取读者意见,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十四条 公共图书馆应当妥善保护读者的个人信息、借阅信息以及其他可能涉及读者隐私的信息,不得出售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四十五条 公共图书馆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安全保障设施和安全保卫人员,开展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保障读者、馆舍、设施设备、文献信息的安全。对古籍的安全管理,还应当遵守文物保护等法律、法规规定。
第四十六条 读者应当遵守公共图书馆下列规定:
(一)遵守文明行为规范,不得扰乱公共图书馆秩序、影响其他读者;
(二)爱护公共图书馆的文献信息和设施设备,合法利用文献信息;
(三)妥善保管借阅的文献信息并按照规定期限归还;
(四)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共图书馆的相关规定。
对破坏公共图书馆文献信息、设施设备,或者扰乱公共图书馆秩序的,公共图书馆工作人员有权予以劝阻、制止;经劝阻、制止无效的,公共图书馆可以停止为其提供服务。
第四十七条 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共图书馆管理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自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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