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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检验检测条例(2)

第十五条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将检验检测活动的原始记录、检验检测报告归档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年。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对保存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对在检验检测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七条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数据安全管理制度,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数据安全。

第三章 检验检测活动

第十八条 检验检测机构接受委托开展检验检测活动,应当与委托人约定检验检测项目和依据、样品获取及处置方式、报告形式、服务价格等内容;约定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十九条 检验检测机构承接检验检测项目应当与其提供服务的能力相适应。需要分包检验检测项目的,应当事先取得委托人对分包的检验检测项目以及拟承担分包项目的检验检测机构的同意,并分包给依法取得相应资质许可或者具备相应条件和能力的检验检测机构。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对分包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诚信经营、公平竞争,不得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提供检验检测服务,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 检验检测机构通过采样、抽样等方式获取样品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与委托人约定采样、抽样、保存、运输的具体要求,对样品的代表性、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委托人送样检验的,委托人对送检样品的代表性、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

检验检测机构和委托人应当对样品的来源、识别信息和基本状态进行确认并做好记录。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按照相关标准、技术规范、方法对样品进行保管和处置,确保样品的可追溯性。

第二十二条 行政机关开展监督抽查,需要委托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抽样、检验检测的,推行抽样与检验检测分离制度。确需委托同一检验检测机构承担抽样和检验检测任务的,除现场检验检测外,抽样人员不得承担其抽样样品的检验检测任务。

第二十三条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按照相关标准、技术规范、方法进行检验检测,并出具检验检测报告。

检验检测报告应当注明样品获取方式、检验检测依据和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等信息,由授权签字人签发,加盖检验检测机构印章,并依法使用相关资质标识;分包检验检测项目的,还应当注明分包的检验检测项目以及承担分包项目的检验检测机构。

第二十四条 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应当对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经检验检测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

(二)伪造、变造检验检测数据、结果,或者以其他方式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

(三)伪造、变造检验检测机构印章、资质标识,或者伪造、变造检验检测人员签名、签发时间。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独立开展检验检测活动,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不得以任何方式伪造、变造检验检测报告。

检验检测设备的供应商、代理商或者维护保养单位,不得协助检验检测机构以修改设备及配套软件参数的方式篡改、伪造检验检测数据。

第二十六条 检验检测机构发现被检对象不符合法定要求或者强制性标准,可能存在严重危害环境或者公共安全情形的,应当立即向有关检验检测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告知委托人。

检验检测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和行业管理的需要,对前款规定的严重危害环境或者公共安全的情形制定信息报告目录,并告知检验检测机构。

第二十七条 检验检测机构发现其出具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确有错误的,应当立即采取更正、警示、声明、收回等措施消除不良影响,并通知委托人;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向有关检验检测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检验检测监督管理部门发现并认定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确有错误的,应当立即责令检验检测机构采取更正、警示、声明、收回等措施消除不良影响。

第二十八条 向社会公布检验检测数据、结果,或者在网络直播营销、广告宣传等商业活动中展示、引用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应当保证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真实、完整,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检验检测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本行业、本领域检验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及时制止和处理检验检测机构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会同其他检验检测监督管理部门建立检验检测联合监管、信息共享机制,实现检验检测违法线索互联、监管标准互通、处理结果互认。

第三十条 检验检测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依托相关数字化监管平台开展信息的归集、分析和运用,建立检验检测全过程追溯和风险监测预警机制,推进检验检测智慧监管。

第三十一条 检验检测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检验检测信用监管,根据信用评价结果实行分级分类监管,合理确定监督检查频次、内容、方式以及其他管理措施,建立健全检验检测守信激励和失信约束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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