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正文
江苏省检验检测条例(4)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依法应当取得资质许可的检验检测机构未取得资质许可,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的,由检验检测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依法取得资质许可的检验检测机构超出资质许可范围,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的,由检验检测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 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许可证。

第四十八条 依法取得资质许可的检验检测机构不再符合资质许可条件的,由检验检测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由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许可证。

违反本条例规定,检验检测机构在被责令整改前明知不再符合资质许可条件或者被责令整改期间,仍继续从事相应的检验检测活动的,由检验检测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检验检测机构聘用被禁止从业的人员、已被其他检验检测机构聘用的人员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的,由检验检测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 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许可证。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检验检测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对检验检测机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 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许可证,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由授予其资格的主管部门吊销执业证书:

(一)未经检验检测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

(二)伪造、变造检验检测数据、结果,或者以其他方式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数据、结果;

(三)伪造、变造检验检测机构印章、资质标识,或者伪造、变造检验检测人员签名、签发时间。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分包检验检测项目未取得委托人对分包的检验检测项目以及拟承担分包项目的检验检测机构的同意,或者将检验检测项目分包给未取得相应资质许可或者具备相应条件和能力的检验检测机构的,由检验检测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检验检测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国家强制性规定的标准、技术规范进行检验检测;

(二)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不符合要求;

(三)未按照规定保存检验检测活动的原始记录、检验检测报告。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检验检测设备的供应商、代理商或者维护保养单位协助检验检测机构以修改设备及配套软件参数的方式篡改、伪造检验检测数据的,由检验检测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 检验检测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条例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总共4页  [1] [2] [3] 4 
上一页  

相关法规:
===============================
声明:本法规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手机法律图书馆>>导航>>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