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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和发展条例

(2025年9月30日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继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加强传统工艺美术保护,促进传统工艺美术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发展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传统工艺美术被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还应当适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本条例所称传统工艺美术,是指历史悠久、技艺精湛、世代相传,有完整的工艺流程,主要采用天然或者传统的原材料制作,具有鲜明的民族风格和地方特色,在国内外享有声誉的手工艺品种和技艺。

第三条 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和发展应当坚定文化自信、坚守工匠精神、坚持守正创新,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服务人民美好生活。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和发展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经费保障机制,推进传统工艺美术产业数字化、绿色化、融合化发展,促进传统工艺美术事业的振兴和繁荣。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和发展的指导、协调、监督管理工作。发展改革、教育、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商务、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管、知识产权等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和发展相关工作。

第五条 工艺美术行业协会、学会以及其他工艺美术社会组织按照组织章程和行业规范,协助做好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和发展工作。

鼓励、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发展工作。

第六条 本省对江苏省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实行目录管理。省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认定并发布江苏省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目录;目录需要调整的,由省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组织论证后予以调整。

第七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对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采取下列保护措施:

(一)搜集、整理有关资料,并建立档案;

(二)征集、收藏优秀代表作品;

(三)对其工艺技术秘密依法实施保密;

(四)资助研究,培养人才;

(五)对濒临失传的技艺进行发掘和抢救,对相关组织、个人按照规定给予扶持和帮助;

(六)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自身特性所需的其他必要保护措施。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制作传统工艺美术产品所需的矿产等天然原材料的保护和管理,支持依法开发利用,严禁乱采滥挖。

传统工艺美术生产经营者应当增强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合理利用天然原材料。禁止滥用不可再生的天然原材料,禁止使用非法获取的珍稀动植物资源。

第九条 传统工艺美术生产经营者应当加强质量管理,保证产品质量。

传统工艺美术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的产品制作方式等信息必须真实,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

第十条 传统工艺美术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传统工艺美术技艺的保护或者保密制度。

从事传统工艺美术生产经营的人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不得泄露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

第十一条 鼓励传统工艺美术生产经营者通过专利申请、商标注册、作品登记等,依法维护、转化和推广应用知识产权。

市场监管、知识产权、新闻出版(版权)等负有知识产权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为传统工艺美术领域知识产权保护提供指导、咨询、信息服务,完善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提供维权援助,加强传统工艺美术知识产权保护。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当地传统工艺美术产业发展需要,按照有关规定组织申请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并引导符合条件的传统工艺美术生产经营者申请使用地理标志产品名称和专用标志。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根据实际需要,设立传统工艺美术博物馆、陈列馆等专业场馆,开发数字博物馆,建设传统工艺美术主题公共文化设施,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开放。

鼓励传统工艺美术生产经营者、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向专业场馆捐赠传统工艺美术优秀代表作品。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建立集原料供应、工艺技术研发、产品设计、检测鉴定等为一体的公共服务平台,推动传统工艺美术产业集群、产业园区、特色村镇、集聚地等传统工艺美术特色区域建设,在规划、资金、用地等方面予以支持。

鼓励和支持研发、检测、鉴定、评估、经纪等专业机构发展,提供专业化社会服务。

第十四条 支持和引导传统工艺美术生产经营者加强对传统技艺的挖掘传承,在保持传统核心技艺的基础上,加快工艺美术设计观念、艺术风格、实用价值的创新转化,开发具备传统特色、适应现代生活的工艺美术品和衍生品。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引导和推动传统工艺美术数字化转化和发展,加强传统工艺美术数字资源采集,建设传统工艺美术数字资源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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