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和发展条例(2)
鼓励传统工艺美术生产经营者、科研机构、社会组织加强数字化应用,开展数字化研发设计、个性化定制、质量可追溯管理,建立数字资源档案,发展智慧营销新模式。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建设传统工艺美术产品电子交易平台,规范开展传统工艺美术产品网上定制、网上销售等经营活动。
第十六条 工业和信息化、商务、文化和旅游等部门应当引导和支持传统工艺美术生产经营者培育、推广特色品牌、区域品牌,推进产品设计、文化创意、技术创新与品牌建设融合发展;支持传统工艺美术社会组织、生产经营者举办或者参加国内外工艺美术交流展览,提升品牌影响力。
第十七条 工业和信息化、文化和旅游、教育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结合各自职责,加强传统工艺美术的宣传推广,推动传统工艺美术进校园、进社区,营造传统工艺美术传承发展的良好社会氛围。
机场、地铁、车站、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以及公共文化设施应当为传统工艺美术宣传推广提供便利。
第十八条 鼓励各类市场主体投资经营传统工艺美术。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或者社会力量按照规定设立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和发展基金,用于传统工艺美术的教育、科研、开发和人才培养等保护传承和创新发展工作。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根据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和发展需要,设立专项资金。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工艺美术人才培养机制,完善工艺美术行业人才职称评定和技能人才评价方式,做好人才培育、引进、提升及其服务保障工作。
第二十条 鼓励和支持传统工艺美术生产经营者、科研机构、社会组织等通过技能培训、技术交流、作品展览等方式,加强传统工艺美术人才的培养,支持技艺水平较高的人员带徒授艺。
鼓励和引导高等学校、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科研机构、社会组织与传统工艺美术生产经营者建立传统工艺美术人才培育、产学研合作等基地。支持有条件的高等学校、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设置传统工艺美术相关专业。
第二十一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开展江苏省工艺美术大师、江苏省工艺美术名人评选,按照规定颁发证书。
评选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接受社会监督。禁止借评选工作开展营利性活动,禁止收取费用。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支持中国工艺美术大师、省工艺美术大师、省工艺美术名人开展传统工艺美术保护传承相关活动,在艺术创作以及设立工作室等方面提供优惠便利。
工艺美术大师、工艺美术名人带徒授艺的,所在地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以及所在单位可以给予授艺补贴。
第二十三条 省工艺美术大师、省工艺美术名人应当通过下列方式在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和发展中发挥引领带动作用:
(一)开展技艺传授、艺术创作、学术研究等活动;
(二)收集、整理、保存与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相关的实物、资料;
(三)参加传统工艺美术传承发展的社会公益性活动。
第二十四条 省工艺美术大师、省工艺美术名人在其作品上署名和使用省工艺美术大师、省工艺美术名人印记,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冒用其署名、印记。
省工艺美术大师、省工艺美术名人不得在没有参加创作的作品上署名、使用印记。
第二十五条 省工艺美术大师、省工艺美术名人存在严重违纪违法行为、影响恶劣,或者隐瞒情况、弄虚作假骗取称号等情形的,由省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按照规定收回证书。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发展以及相关管理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权机关依法处理:
(一)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二)泄露知悉的传统工艺美术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的;
(三)借评选工作开展营利性活动,或者收取费用的。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自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江苏省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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