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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妇女权益保障条例(6)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处理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对妇女实施性骚扰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违法行为人属于公职人员的,由有关机关或者所在单位依法给予处分;不属于公职人员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规章制度予以处分或者处理。

第六十三条 用人单位、学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和制止性侵害、性骚扰,造成妇女权益受到侵害或者社会影响恶劣的,由上级机关或者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 严重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六十四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妇女权益保障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五条 本条例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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