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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促进智能制造发展条例

(2025年6月30日常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2025年7月30日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智能制造供给

第三章 智能制造应用

第四章 智能制造支撑

第五章 人工智能赋能

第六章 激励保障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促进智能制造高质量发展,建设国际化智造名城,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促进智能制造发展的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智能制造,是指基于先进制造技术与新一代信息技术深度融合,贯穿于设计、生产、物流、销售、服务等产品全生命周期,具有自感知、自决策、自执行、自适应、自学习等功能,旨在提高制造业质量和创新能力、效率效益和柔性的先进生产方式。

第三条 发展智能制造是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战略,坚持推动制造业智能化转型升级,持续打造“常州智造”城市品牌。

第四条 促进智能制造发展,应当遵循市场主导、政府引导、创新驱动、融合发展、安全可控、开放合作、系统推进的原则。

第五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促进智能制造发展工作的领导,将智能制造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推进工作机制,统筹解决重大问题。

常州经济开发区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做好促进智能制造发展工作。

第六条 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规划、实施、协调、推动智能制造发展工作。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网信、发展改革、教育、科学技术、公安、司法行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商务、应急管理、数据、市场监督管理、海关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促进智能制造发展相关工作。

第七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组织编制智能制造发展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智能制造发展规划应当明确本市智能制造发展的总体目标、主要任务、发展重点和保障措施,其中应当包括智能制造相关基础设施建设内容。

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相关部门根据市智能制造发展规划,结合本地实际,编制本行政区域智能制造发展规划。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智能制造发展专家咨询机制,设立由科研机构、高等学校、企业以及其他相关单位专家组成的专家咨询委员会,为智能制造发展重大战略、重大决策等提供专业支持。

第九条 鼓励组建和发展智能制造相关行业协会和产业联盟,加强行业自律,促进有序发展;支持其推动产业协同和交流合作,开展行业统计监测,制定标准规范等智能制造发展相关活动。

第十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搭建智能制造展示、交易、交流、合作平台,鼓励智能制造领域企业参加境内外展览展销等活动,加强智能制造相关企业、产品和服务的宣传。

第十一条 本市区域内建立智能制造协同发展联动机制。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长江经济带发展等国家战略要求,加强跨区域合作,推动智能制造发展规划衔接、基础设施共建共享、数据资源开放共享,促进智能制造协同发展。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动智能制造领域国际交流合作,构建开放共赢的智能制造生态。

第十二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开展智能制造相关宣传、教育和培训。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应当开展智能制造公益性宣传,营造全社会促进智能制造发展的良好氛围。

第二章 智能制造供给

第十三条 本市构建智能制造科技创新体系,支持发展智能制造装备、软件和系统解决方案,增强供给体系适配性,推动产业体系优化升级。

第十四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制定政策,加大智能制造科技投入;鼓励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等研究开发智能制造相关基础技术、先进工艺技术、共性技术和适用性技术,深化跨学科、跨领域融合创新,推动系统集成技术开发和突破。

市科学技术、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本市智能制造发展需求,采用“揭榜挂帅”等方式,推动智能制造相关技术攻关,推进系统创新。

第十五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围绕关键先进工艺、数字孪生、机器视觉、具身智能等重点领域和工业母机等高端装备,支持制造业创新载体和产业化促进组织建设,加强协同创新,加快智能制造创新成果转移转化。

鼓励和支持智能制造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首批次新材料、首版次软件的推广应用,促进智能制造创新成果的规模化应用。

第十六条 本市支持智能制造装备产业集群发展,培育壮大工业母机、超精密控制器和机器人等高端装备产业,鼓励研制和引进国际先进的智能制造装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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