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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促进智能制造发展条例(2)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统筹智能制造装备产业布局,优化资源配置,支持企业间建立产业链供需对接和配套协作机制。

第十七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制定政策,推进软件产业生态建设,引进和培育先进工业软件企业;鼓励和引导装备制造商、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用户企业、软件企业联合开发工业软件产品,提升软件供给能力。

支持工业知识软件化和架构开源化,推动工业软件云化部署,支持重大项目和骨干企业开展安全可控的自主工业软件应用示范。

第十八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引进和培育高水平系统解决方案供应商,宣传推广优秀方案和实践案例。

鼓励系统解决方案供应商与企业加强供需互动和联合创新,推进装备、工艺、软件、网络的深度融合和系统集成,开发面向典型场景和细分行业的解决方案。

第三章 智能制造应用

第十九条 本市支持智能制造的推广应用。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引导传统优势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应用智能制造新技术、新装备和新模式。

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制定促进传统产业转型升级行动方案,并系统推进实施。

第二十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支持企业采用新设备、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对现有设施、工艺条件和生产服务等进行改造提升,通过数字赋能、软硬件一体化改造等手段,推动制造装备、制造过程和制造产品智能化升级。

鼓励和支持企业自主开展智能制造能力评估,精准开展智能化改造。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给予指导和服务。

第二十一条 本市构建支持中小企业智能化改造体系,通过政策引导、技术赋能、生态协同,推动中小企业进行“智改数转网联”。

鼓励中小企业结合发展需求和企业实际,用好市场资源和公共服务,推进数字化转型;鼓励龙头企业为中小企业提供支持,提升中小企业智能化水平。

支持智能化改造服务商聚焦中小企业需求,提供解决方案和产品服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支持中小企业智能化改造工作机制,制定中小企业智能化改造支持政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中小企业智能化改造的指导,制定出台中小企业智能化改造场景参考指引和实施清单。

第二十二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完善智能工厂梯度培育体系,推进智能工厂建设。

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工作推进机制,协调推动智能车间、智能工厂、产业链供应链协同等智能场景建设。

第二十三条 本市支持企业开展智能制造技术、服务、数据等合作,构建产业智能化应用生态。

支持龙头企业、专精特新企业发挥智能制造引领示范作用。鼓励龙头企业建设协同平台,推动产业链供应链相互融通,带动上下游企业提升智能制造水平。

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搭建企业交流合作平台,建立常态化沟通机制,为企业合作提供支持。

第二十四条 引导本地龙头企业、服务商、产业园区共同建设集场景推广、生态集聚、人才培养、深度服务等功能的数字化转型促进中心,组织开展经验交流、供需对接等活动。

第二十五条 推动智能制造数字化和绿色化深度融合,促进生产方式智能化、绿色化协同发展。

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实施绿色制造工程,支持企业建设数字化能碳管理中心;推动工业互联网标识、产品碳足迹标识在能耗与碳排放管理中的应用;在重点行业领域打造新一代信息技术和绿色低碳创新结合的典型应用场景。

第四章 智能制造支撑

第二十六条 本市构建完备可靠、先进适用、安全自主的智能制造支撑体系,建立健全基础设施、标准、安全保障、人才等发展基础,提高智能制造支撑能力。

第二十七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进工业互联网、物联网、新一代移动通信等网络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工业数据中心、智能计算中心等算力基础设施建设。

鼓励企业开展网络升级改造,提升现场感知和数据传输能力。

第二十八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动工业互联网平台体系建设,支持创建国家级、省级重点工业互联网平台。

鼓励工业互联网平台与人工智能、数字孪生、边缘计算等前沿技术深度融合,提升平台数据承载、治理与分析水平。

支持企业、产业园区应用工业互联网平台,实现全要素、全产业链数据的集成、利用和管理。

第二十九条 鼓励和支持行业协会、产业联盟、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和企业等参与智能制造标准研究,参与智能制造相关的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定和修订,鼓励制定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相互协调互为补充的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

工业和信息化、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加强智能制造标准相关的指导、宣传和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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