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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促进智能制造发展条例(3)

第三十条 本市构建政府、企业、社会多方协同的智能制造安全保障体系,加强网络和数据安全人才培养,推进网络安全、数据安全和功能安全。

企业应当依法落实网络和数据安全主体责任。网信、国家安全、工业和信息化、公安、数据等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和单位,建立智能制造相关网络和数据安全协同保护工作机制,依法做好安全保护工作。

支持网络和数据安全服务机构发展,推广网络安全技术产品应用,提升网络和数据安全服务能力。

第三十一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智能制造人才队伍建设,引进和培养智能制造领域的科技创新人才、经营管理人才和技能人才,完善人才培养、选拔评价、激励保障等措施;支持人才在企业、科创平台和高等学校、职业学校、科研机构之间双岗互聘。

支持高等学校、职业学校设置和优化智能制造相关学科专业和课程体系,建设智能制造相关产业学院和专业特色学院,培养符合智能制造发展需求的跨领域复合型人才。

鼓励智能制造领域企业事业单位和各类社会组织加强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技能培训,培养适应智能制造岗位需要的创新型、应用型、技能型、融合型人才。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应当建立与本市高等学校、职业学校、科研机构和相关企业的常态化沟通机制,定期编制智能制造人才需求预测报告和紧缺人才需求目录。

第三十二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建立智能制造综合性公共服务平台,推动创新资源、生产能力、市场需求等有效对接,为智能制造发展提供开放共享服务。

鼓励企业、行业协会、产业园区、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等建设智能制造公共服务平台,提供试验验证、检验检测、计量测试、评估认证、人才培训、咨询诊断、数据管理等服务。

第五章 人工智能赋能

第三十三条 本市促进人工智能高质量发展,强化核心要素支撑,推动数据、算力、算法融合互促,推进人工智能与制造业融合创新发展。

第三十四条 支持企业等经营主体依法依规进行数据处理,形成数据产品和服务,促进数据高效使用。

鼓励相关主体开展大数据与人工智能技术的协同研发,研制数据相关的专业工具和系列标准,建设面向人工智能训练的大数据实验室,构建高质量数据集。

市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数据等部门应当协同开展人工智能产业数据资源调查,加强对重点领域、重点企业可用数据资源的梳理,汇总行业重点数据资源。

第三十五条 本市打造与主导产业紧密结合,以智能算力为主体,梯次优化、开放多元的算力供给体系,统筹算力资源规划建设和赋能应用。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和规划、数据等部门组织编制算力基础设施发展专项规划。

市数据、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依法对算力基础设施的建设、运营进行指导和监督管理,建立重点算力基础设施项目的清单管理机制,对项目实施全生命周期管理。

市数据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建设算力调度体系,建设公共算力调度与创新服务平台,提供具有公信力、安全性和普惠性的算力供给服务。

第三十六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围绕机器人、工业母机、新能源、智能网联汽车、集成电路和工业设计等领域,开展算法创新开发,推动行业模型应用。

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培育模型开源生态,支持开源社区发布开源模型、提供模型服务、开展模型智能体应用,指导行业组织定期发布人工智能算法模型推荐目录,形成健康的开源开放生态。

第三十七条 推动人工智能应用,鼓励利用人工智能技术和产品进行研发制造,开展服务和管理。

市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制定人工智能示范应用清单,推动人工智能赋能制造业发展。

第六章 激励保障

第三十八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制定出台促进智能制造发展的激励政策和措施,加强智能制造发展要素保障,优化企业发展环境,加强服务与指导,形成政府、企业、社会多方支持的智能制造发展格局。

第三十九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专项资金支持智能制造高质量发展。

鼓励国有资本和社会资本参与智能制造产业投资。通过设立政府投资基金等,引导各类社会资本投资智能制造领域相关产业链关键环节和延链补链强链项目,支持早期项目和初创型高成长性企业发展。

第四十条 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对智能制造企业在贷款、融资担保以及其他金融服务等方面给予支持。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创新智能制造相关金融产品和服务,加大对智能制造企业的支持力度。

支持智能制造企业运用直接融资工具融资,推动有条件的智能制造企业实行股改上市。支持智能制造装备等制造业融资租赁债权资产证券化。

鼓励保险机构开发保险品种,为企业在智能制造方面提供保险服务。

第四十一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实施政务服务标准化、智能化、便利化,为企业提供高效、规范、便捷的政务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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