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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促进智能制造发展条例(4)

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应当及时、准确向企业推送智能制造方面的惠企政策,并给予指导帮助;采取多种方式及时听取企业的反映和诉求,依法帮助解决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第四十二条 支持和引导企业建立、完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能力。

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和单位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保护机制,依法保护智能制造相关知识产权,加强对智能制造领域的知识产权监测,及时处理侵权纠纷,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应当完善专利申报绿色通道,提供智能制造相关知识产权快速审查、快速登记、快速确权等服务。

第四十三条 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和单位制定智能制造专题培训计划,加强企业经营者智能制造意识培养,提升对智能制造技术的理解和应用能力。

第四十四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建立智能制造发展评估机制,定期对智能制造发展情况进行调查评估,为制定产业政策、优化资源配置等提供科学依据。

第四十五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创新监管理念和方式,对智能制造领域的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依法实行包容审慎监管。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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