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条例(2)
第十三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知识产权)部门应当会同市统计部门建立健全高价值专利指标统计监测与发布机制,定期组织开展高价值专利统计监测与分析研判。
负有知识产权管理职责的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支持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等建立知识产权联合体,建设产业专利池,加强知识产权创造和储备,推动高价值专利前瞻性布局,促进专利与产业发展融合。
支持培育专利密集型产品,打造专利密集型企业,发展专利密集型产业,发挥专利集聚发展效应。
第十四条 鼓励作品创作、应用和传播,促进适应数字经济形态的著作权创造与运用,引导著作权人依法进行著作权登记,推动文化创意、计算机软件、影视等领域的著作权产业转化。
第十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应当推进商标品牌建设,建立健全产业集群品牌培育机制。市市场监督管理(知识产权)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商标品牌战略,定期评估、公布商标发展状况。
支持企业制定符合自身发展特点的商标品牌战略,培育知名商标品牌。鼓励企业开展商标品牌竞争态势分析,加强商标品牌海外布局和管理,运用商标品牌参与国际竞争,提升商标品牌国际影响力和竞争力。
鼓励产业集聚区、旅游区、特色街镇等发挥商标品牌的引领作用,提升产业、区域形象,打造产业集群品牌和区域品牌。
第十六条 鼓励育种创新,支持从事研发、育种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申请植物新品种权,促进植物新品种应用和农业新技术推广。
第十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应当结合本地资源禀赋,组织开展地理标志资源普查工作,建立优质地理标志培育机制,将本地具有独特品质的初级农产品、加工食品、传统手工艺品等纳入地理标志资源库,组织开展地理标志品牌文化建设与宣传推介活动,支持地理标志产业链延伸和新业态发展。
支持企业与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协同推进地理标志产业科技成果转化,推动地理标志与特色产业绿色发展、历史文化传承以及乡村振兴的有机融合。
第十八条 负有知识产权管理职责的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工作协同,为金陵工巧、金陵文脉、金陵医派等领域的专利申请、商标注册、作品登记、商业秘密保护、地理标志保护等提供服务,推动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创新发展与知识产权保护和服务相衔接。
商务、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知识产权)等部门应当开展老字号资源调查、整理工作,加强老字号认定和管理,建立老字号名录管理机制,实施老字号品牌发展战略,促进老字号与商标一体化保护。
支持将体现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的文艺作品和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发产品,按照有关规定纳入市和区文化发展项目。
第十九条 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应当完善知识产权转化激励政策,支持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探索赋予科技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者长期使用权。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建立并完善知识产权转化的分类评价机制,按照有关规定参与知识产权归属和权益分配制度改革,依法对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
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等单位可以将利用财政性资金或者接受企业、其他组织委托项目形成的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通过签订成果权属共享协议的方式赋予成果完成人(团队)。单位与成果完成人(团队)为共同所有权人的,原则上成果完成人(团队)的所有权比例应当大于单位的比例。鼓励单位将所持成果份额全部转让给成果完成人(团队)。
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等单位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普通许可、独占许可、排他许可等方式,赋予成果完成人(团队)不低于十年的职务科技成果长期使用权。
第二十条 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高校区域技术转移转化中心建设,提升科技成果转化全链条服务能力,推进知识产权供给与需求的有效衔接。
市场监督管理(知识产权)、科技、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以专利质量、价值、贡献为导向的产业科技创新政策和项目实施评价机制,及时收集科技成果和产业技术需求信息,通过科技成果信息平台定期发布科技成果和技术需求清单。
负有知识产权管理职责的部门以及科技、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应当加强知识产权转化运用信息调查,组织开展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专利的转化运用,根据专利产业化前景评价、专利技术改进需求和产学研合作意愿,分级分类构建可转化的专利资源库,按产业领域向企业匹配推送,支持企业提高专利转移转化项目承接能力,推动存量专利快速转化。
第二十一条 支持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等共同建立专业化知识产权转移转化机构,推动知识产权高效益转化运用,支持其通过多种途径筹资设立知识产权管理资金和运营基金。
鼓励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健全知识产权转化工作制度,建立市场导向的专利筛选评价、供需对接、推广应用和跟踪反馈机制。
总共5页
[1] 2
[3] [4] [5] 上一页 下一页
相关法规: